劳动监察实施条例细则

劳动监察实施条例细则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规章。以下是对劳动监察实施条例细则的详细介绍。
一、总则
劳动监察实施条例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
二、监察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
三、监察机构与职责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监察方式与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察,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以及针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的调查处理。其中,日常巡视检查应制定详细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书面审查则是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发现的问题。
专项检查是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五、举报与投诉处理
根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荐代表进行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条件的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六
-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 4、人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1.7修订)
劳动监察实施条例细则的相关问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时,需有明确的计划与策略。他们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长远规划,确定重点检查领域,并严格遵循现场检查的规范进行操作。 第七条,对于用人单位提交的关于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书面报告,行政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会立即进行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对于劳动保障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行政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专项检查活动。在必要时,会与其他相关部门或组织协同合作,共同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和投诉渠道,包括举报箱和公开的热线电话,以接收并处理公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用人单位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款的设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无论其规模大小、行业领域,只要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有权进行监察和处罚。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肩负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其拥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不提供劳动保护设施、违法裁员等。这些行为均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首先会责令其限期改正。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市场的秩序。
综上所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设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能够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以下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释:
目的和重要性:
目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通过具体规定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
重要性: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主要内容:
监察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相关机构,确保各方都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监察内容:涵盖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各个方面,全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实施程序: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定期开展或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法规得到落实。
违法行为纠正和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监察机构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劳动争议处理:细则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细则明确了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赔偿:在必要情况下,违法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人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1.7修订) (四)
贡献者回答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商业秘密和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查、检查,包括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如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包括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以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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