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全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酬时,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时,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原因而无效,劳动者同样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极端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自由,强迫劳动,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劳动者无需通知即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38条规定全文 (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如下:

一、劳动保护和条件不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规章制度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合同无效: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泰豪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