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理解?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3、什么是买卖合同
- 4、什么叫 买卖合同
- 5、买卖合同是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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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理解? (一)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条款,其实是针对出卖人的“一物二卖”行为,而又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对于各个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认可其有效。但由于标的物只有一个,因此对于其他最终没有买到标的物的买受人,该条文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但是,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取得顺序,其他买受人最终也只能获得的是违约赔偿或损失赔偿,至于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法院一般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会予以支持。
2013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相关案件: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2012年2月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转让其于2010年旧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签合同当日,原告即付清了全部房价款,一周后被告王某某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杨某某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原告便搬入居住。
2012年8月,第三人季某某自称同样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向其转让该房屋,并以此为由,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遂与原告产生纠纷。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对此,第三人季某某称自己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在先,并也付清了全部房价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据此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
一、依法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协助第三人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原告立即搬离系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出售)》,以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被告存在"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
其次,虽然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先,但原告自2012年3月即开始占有、使用了系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支付了水、电、煤等费用。现系争房屋已由原告在先实际占有,故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 《居间合同 (出售)》有效;
二、确认第三人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季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二)
最佳答案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什么是买卖合同 (三)
最佳答案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而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即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2. 买卖合同是双方合同,即买卖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3.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4.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要求特定的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5. 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定义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同样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什么叫 买卖合同 (四)
最佳答案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类型,它是双方就商品或货物的买卖达成的约定。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详细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某一商品或货物的买卖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这个合同中,买方同意购买商品,卖方同意销售商品,双方通过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买卖双方的名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 所购买商品或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3. 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4. 商品的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
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买卖合同的意义
买卖合同是商品经济社会产物,它为商品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同时,买卖合同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买卖合同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买卖合同是什么合同 (五)
最佳答案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解释如下:
定义和性质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指买卖双方就某一物品的所有权转移达成的约定。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同意支付约定的价款,而卖方则同意将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种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主要内容和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物品的描述、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条款。这些条款都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在公平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依据。合同中还可能会包括违约责任、质量保证等附加条款,进一步保护双方的利益。
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买卖合同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确保了商品所有权的合法转移,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明确的保护,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保了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确保遵守其中的各项条款,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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