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框架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无疑是一个核心议题。这一法条详细规范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发包人的禁止行为、承包人的分包与转包规则等关键方面。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与复杂化,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一法条,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1、有关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问题
- 2、承包合同法全文
- 3、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有关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问题 (一)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及分包的相关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发包规则:
发包方式: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用于涵盖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单独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禁止肢解发包:
完整性要求: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然后分别发包给几个不同的承包人。这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分包与转包规则:
分包许可: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需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相应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防止层层转包导致的责任不清和工程质量下降。
补充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合法的分包活动,但需确保分包不违反上述转包禁止规定,并需明确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总结: 发包人有权选择整体发包或分别发包给不同专业承包人。 禁止肢解发包以保持工程的完整性。 分包与转包需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责任明确。
承包合同法全文 (二)
答承包合同法全文: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编号:[具体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具体日期]
合同双方:
发包人:[甲方名称]承包人:[乙方名称]
合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湖畔护坡工程承包项目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护坡全长按[具体长度]米计算。
第二条:施工方案
护坡:基底宽[具体宽度]米,厚[具体厚度]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为[具体高度]米,受力部分需冷拉丝砖带,外墙做磋沙。拆除厕所旁房屋三间,作进出路。完工后做围墙约10米左右。墙与岸间的空隙用泥土夯实,并在墙上加适量的漏水管。
第三条:合同工期
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具体天数]日,暂定于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工程总承包价为[具体金额]元。上述总承包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后付[具体金额]元,除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质保金外,剩余部分[具体支付方式],质保金一年满后付清。
第五条:甲方义务
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六条:乙方义务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
第七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具体天数],需承担相应责任。
请注意,仅为承包合同法的一个示例,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三)
答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土地承包合同法一共有五章,这里不一一列举。
土地承包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二、解读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
承包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剥夺或者限制这种权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等也有规定。本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国家有关政策也曾指出,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通俗地称为国家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可能利用职权对土地承包进行干涉的,主要是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处在基层,直接负责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或者相关工作,应当严格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
在现实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剥夺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强令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等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不得违背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愿,利用职权强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在“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 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客观: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明白有关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问题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