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二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二详解

在探讨婚姻法的具体应用和司法实践时,《婚姻法解释二》(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取代)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法规。它不仅细化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以下将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等方面对《解释二》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与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解释二》的制定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形势,为法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制定过程中,《解释二》坚持了合法性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问题导向原则和“内外有别”原则,确保解释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二、主要内容解析

《解释二》的内容涵盖了婚姻效力、同居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以及离婚后果等多个方面,共计22个条文。以下是对其中几个关键条文的解析:

1. 婚姻效力:《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重婚绝对无效,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也不能转为有效。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重婚行为的严厉打击。

2. 同居关系:《解释二》第四条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根据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这一规定填补了民法典在同居关系方面的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

最佳答案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是如何去区分的 (二)

最佳答案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彩礼”返还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中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一词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以前在司法解释中也未出现。对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给付彩礼现象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抛开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彩礼返还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解释(二)将彩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给付彩礼的行为需要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的行为,并且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一种民间习俗,一种习惯做法。虽然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它也不同于一意义上无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但也并非是心甘情愿的主动给付。《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原则与我们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区别。实践中适用该条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 

      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不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7)适用该款注意本地区是否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不适用该款。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三)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四)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一、明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和规定的司法解释。它为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确保了婚姻法的正确实施。

二、详细解释

1. 背景目的:该司法解释二主要是为了解决婚姻法的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条件等方面,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指导原则。

2. 关键内容:司法解释二涉及的关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的具体适用、离婚条件的细化、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等。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效力:此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此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4. 影响意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提高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同时,对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补充和细化,它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该解释,不仅增强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也更好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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