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

婚姻法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婚后财产分割还应注意: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8.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9.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0.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因此,只要男女之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的大体原则是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割权。另外,法律制度上所谓的事实婚姻只针对双方在民政局领过结婚证的,如果没有结婚证,只是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居住了十几年的这种所谓的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分割财产时,应考虑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等原则。

特殊财产的处理: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经过一定年限,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债务处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非法隐藏、转移财产的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婚后借款买的房子,现一方已经死亡,对方父母有权继承该房子吗债务又如何分配 (三)

贡献者回答对方父母有权继承该房子的一部分,债务也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房产继承: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夫妻婚后借款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其中一方死亡时,该房产的一半自动归属于另一方(即妻子),而另一半则作为男方的遗产进行处理。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规定,男方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此,房产中属于男方的那一半应由妻子、女儿以及男方的父母四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该部分房产的四分之一,即总房产的八分之一。

债务分配:

未归还的贷款中,男方占二分之一,这部分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的二分之一债务应由其四位继承人(妻子、女儿、父亲、母亲)共同分担。每位继承人需承担该部分债务的四分之一。而剩下的二分之一债务则属于女方个人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对方父母有权继承该房子的一部分,具体为房产总价值的八分之一。同时,男方所承担的二分之一债务也应由其四位继承人共同分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超详细! (四)

贡献者回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非常详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尊重双方约定的财产制度:夫妻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这种约定可以是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定财产所有制: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遵循法定财产所有制,即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有。

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广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婚后赚取的收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费、保险金、承租权和转租权等。特定说明: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均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前所得:婚前所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特定赠与或继承:婚后的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特定补偿和费用: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专用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特定保险金:一方为个人财产投保产生的保险金以及附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奖励等属于个人财产。

四、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则: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调整因素: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因素,法院可酌情调整。照顾原则:若协商无果,法院将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特殊情况:不平均分配的情况可能出现在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婚后登记双方名下,离婚时未明确协议或约定出资情况的案例中。

五、婚内赠与的撤销房产赠与: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除非赠与行为经过公证。其他财产赠与:一般情况下,除非经过公证或赠与人生活困难,否则在未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泰豪律网希望婚姻法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