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面对房子按揭尚未完成的情况,财产分割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会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如果协商无果,法院通常会介入,可能会判决房子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参与还贷,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房产及剩余贷款的处理方式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贡献进行具体裁定。

夫妻离婚后房子按揭未完成怎么分割 (一)

夫妻离婚后房子按揭未完成怎么分割

贡献者回答夫妻离婚后,尚未完成的房屋按揭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

该房屋视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房产归个人所有,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给予补偿。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共同出资:

房产仍属于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需补偿配偶一方的出资、清偿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

配偶一方能证明双方均认可婚前购房为共同所有:

即便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遵循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若出资比例差距大或婚后未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参考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产处理原则同上。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增值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二)

贡献者回答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后队房产的分割,是需要婚前和婚后的一些财产的证明材料的。对于个人在婚前购买以及,在婚后使用非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单,或者银行出具的有关账户流水。房产的分割,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实是,本质上都是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

关于夫妻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三)

贡献者回答一、关于夫妻共有房地产之分割,先以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可诉诸法律。在司法程序中,人民法院将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实施如下措施进行处理:(1)如双方都主张房产权且愿意竞价取得,法院应予以批准;(2)若一方主张房产权,则需通过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值的方式确定,获得房产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3)若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权,则可依当事人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二、若该房产系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通常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房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三、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未添加配偶姓名,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该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房产该如何去分配 (四)

贡献者回答离婚夫妻房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有协议按协议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有关于房产分配的明确协议,那么应按照该协议进行分割。

无协议则根据法律原则分割:

若无协议,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处理。法院会考虑房产的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以及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在判决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那么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民法典》还强调了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也适用于涉及农村房产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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