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的相关事务。具体职责包括对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商提出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供意见。此外,交通运输部门还需监督那些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确保他们遵守使用校车标牌和持有校车驾驶资格的要求。若发现违规行为,除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吊销相关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交通运输部门在确保校车服务的安全性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这意味着不仅需要对校车服务提供商进行资质审核,还需定期检查和评估校车的安全状况以及驾驶人员的资格。通过这些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许可的审批和违规行为的查处。他们还需与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机构紧密合作,共同构建一套全面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安全检查、驾驶人员的培训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通过这样的合作与协作,可以形成一个更为完善的安全网络,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的交通环境。

为了进一步提升校车服务的安全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还应当关注新技术的应用,如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等,以便实时监控校车的运行状况。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收集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校车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交通运输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框架下,肩负着重要的职责,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为学生的安全上下学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法规、条例上有明确规定小学生校车不能拉初中生吗?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

校车安全条例有哪些规定 (三)

校车安全条例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校车安全维护:

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

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求: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同时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与其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备案要求:

学校应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监护人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全文 (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与定义:

目的: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定义:明确了校车的定义和标准。

政府责任:

县级政府需制定学校设置规划,确保学生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提供方便;农村地区政府有责任提供校车服务。

管理部门与责任分担:

国务院多个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需建立协调机制。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

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求:

规定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学校与服务提供者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需符合严格条件,包括车辆安全、驾驶人资质、运行方案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险。

校车驾驶人要求:

驾驶校车需具备特定资格。驾驶人需接受年度审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校车行驶规定:

校车行驶路线应避开危险路段。道路管理部门需确保安全通行。校车在接送学生时享有优先权,并有严格的安全规定和设备要求。

校车安全乘车责任:

包括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禁止校车超员。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其他规定:规定了幼儿园接送的相关规定。地方实施办法和过渡期使用规定。法律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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