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变迁,天津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政策。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通过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等手段,天津市致力于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人口发展环境。

二、生育政策与调节

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家庭实行自主安排生育的政策,不实行审批。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但婚后未生育等。对于农业人口,还有一些额外的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等。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需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条例还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但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情况除外。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为了鼓励公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此外,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政府还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并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管理与监督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还强调了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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