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章节都承载着对公正与秩序的坚守。提及刑法分则,其第四章与第五章尤为关键。第四章主要聚焦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涵盖了诸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都是对公民生命、健康及自由等权利的严重侵害。而第五章,则转而探讨“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两章内容,共同构筑了刑法分则中关于人身与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防线。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第2部第4章主要内容 (一)

优质回答第二部第四章:发怒和制怒
保尔随营长视察边境,又一起去别列兹多夫,他宣布自己以后不抽烟,不骂人。后来他病倒了,离开工厂,回到了家,病好后担任地方武装的政治工作,并平息了一场争斗。
共青团的支部一个接一个地在边境各村建立起来。保尔,丽达和团区委的干部鼓励很多年轻人入了团。
后来保尔被选为边境各村庆祝十月革命节委员会主任。他还在腿受伤的情况下参加演习。保尔从莉达交给他的公函上知道自己成为了共产党正式党员,并可担任重要的共青团工作。
扩展资料
写作背景
1927年初,22岁的奥斯特洛夫斯基因瘫痪卧病在床,双目失明。奥斯特洛夫斯基在与病魔做斗争的同时决意通过文学作品,来展现当时的时貌和个人的生活体验,他创作了一篇关于科托夫骑兵旅成长以及英勇征战的中篇小说。
但他把小说写好让妻子寄给敖德萨科托夫骑兵旅的战友们,征求他们的意见,战友们热情地评价了这部小说,可手稿在回寄途中被邮局丢失。
但这并没有挫败他,在参加斯维尔德洛夫共产主义函授大学学习的同时,他开始构思《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这部书是他强忍病痛,在病榻上历时三年完成。故事取材于他的亲身经历。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第四章 冬妮娅的信的内容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亲爱的塔妮亚:
我父亲的助手偶然路过基辅,我请他捎这封信给你。好久没有给你写信了,请别见怪。眼下这种兵荒马乱的日子,全都乱糟糟的,思绪也理不出来。即便有心思写信,邮路又不通,也没有人捎。
你已经知道,父亲不同意我再去基辅。七年级我只好在本地的中学念了。我很想念朋友们,尤其是你。我在这里一个同学也没有。跟前大多是些庸俗乏味的男孩和土里土气、却又高傲自大的蠢女孩。
前几封信里,我跟你谈到过保夫鲁沙。我原先以为,我对这个小锅炉工的感情不过是年轻人的逢场作戏,昙花一现的恋情在生活中是随处可见的。可我想错了,塔妮亚,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是的,我们两个都还很稚嫩,年龄加起来才三十三岁。
但是,这里面却有着某种更为严肃的东西。我不知道该叫什么,反正不是逢场作戏。如今,在这淫雨连绵、泥泞遍地的深秋季节,在这寂寞无聊的小城里,我对这个邋里邋遢的小火夫的突发之情竟充满了我的全部身心,装点着周围灰蒙蒙一片的生活。
我本是个不安分的小女孩,有时还爱异想天开,一心要在生活中寻找某种不同寻常的夺目光彩。我从这样一个小女孩成长起来,从一大堆读过的小说中成长起来。
这些小说常常触发你对生活的奇想,促使你去追求一种更为绚丽、更为充实的生活,而不满足于那种叫人厌恶和腻烦的、千篇一律的灰暗生活,这后一种生活却正是跟我类似的绝大多数女性所习惯了的。
在对不同寻常的夺目光彩的追求中,我产生了对保尔的感情。我熟悉的那些年轻人中,没有一个有他那样坚强的意志,那样明确无误而又别具一格的生活见解,没有一个。而我和他的友谊本身也是非同一般的。
正是因为追求夺目的光彩,也因为我异想天开地要“考验考验”他,有一次我差点没要了他的小命。这件事眼下回想起来,我都觉得十分惭愧。
这是夏末的事。我跟保尔来到湖边的一座悬崖上,这是我喜爱的地方。真是鬼迷心窍,我竟会生出来一个再考验他一次的念头。那座陡峭的悬崖你是知道的,去年夏天我领你去过,足足有五俄丈[一俄丈等于2.134米。——译者]高。
我简直疯了,对他说:“你不敢跳下去,你害怕。”他朝下面的湖水看了看,摇摇头说:“活见鬼!干吗,我的命不值钱哪?谁活得不耐烦,他跳就是了。”
我这样挑逗他,他以为是开玩笑。别看我多次亲眼看到他表现得很勇敢,有时甚至天不怕地不怕,此时此刻我却认为,他敢做的,也就是打个架啦,冒个险啦,偷支手枪啦,以及诸如此类的小事,真正要冒生命危险的大无畏精神,他还谈不上。
接下来发生的事实在糟糕,叫我一辈子再也不敢去干那种想入非非的蠢事。我告诉他,我不大相信他那么勇敢,只是检验他一下,是否真有胆量跳悬崖,不过我并不强迫他这样做,当时我简直着了迷,觉得太有意思了。
为了进一步激他,又提出了这样的条件:如果他真是男子汉,想博得我的爱情,那就跳下去,跳过之后,他就可以得到我。塔妮亚,我现在深深意识到,这太过分了。他对我的建议惊讶不已,凝视了我片刻。我还没有来得及站起来,他已经甩掉脚上的鞋子,纵身从悬崖上跳了下去。
我吓得尖叫起来,可一切都晚了——他那挺直的身躯飞速向水面落下去。短短的三秒钟,在我却是长得没有尽头。当水面激起的巨大浪花把他的身子掩盖起来的瞬间,我害怕极了,顾不得滑下悬崖的危险,忧心如焚地张望着水面一圈圈漾开去的波纹。
似乎是无尽的等待之后,水面上终于露出了我心爱的那颗黑色的头。我号啕大哭,迅速向通湖边的小路飞奔过去。我知道,他跳崖并不是为了得到我,我许下的愿至今没有偿还,而是为了永远结束这种考验。
树枝敲击着窗户,不让我写下去。今天我的心情一点也不好,塔妮亚。周围的一切是那么黯淡,这对我的情绪也有影响。车站上列车不间断。德国人在撤退。他们从四面八方汇合到这里,然后分批登车离去。
据说,离这里二十俄里的地方,起义者和撤退的德军在交战。你是知道的,德国也发生了革命,他们急着回国去。火车站的工人快跑光了。像要出什么事,我说不上来,可心里惶惶然不可终日。等你的回信。
爱你的冬妮亚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内容简介
1、有这么一个年轻人,他少年时就参加革命,拿枪和敌人殊死作战,留下满身伤痕。战争结束后,他拼命工作至全身瘫痪、双目失明。因此,他曾失望地想过自杀,但终于凭借顽强的意志,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花三年时间写出这本长篇小说,证明了自己生命的价值。
2、这就是苏联作家尼古拉·奥斯特洛夫斯基的经历,也是小说的主人公保尔·柯察金的经历。这本书,几乎可以看作是作家的自传。
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祥子病倒在海甸一家小店里,迷迷糊糊地过了三天。这三天里,他与三匹骆驼的关系由梦话或胡话中被人家听了去,从此他便有了“骆驼祥子”的绰号。他强打精神,回到人和车厂。人和车厂老板刘四爷,有个女儿叫虎妞。祥子将卖骆驼所得除掉路上花费剩余的三十元寄存在刘四爷那里,希望继续积攒,再买一辆属于自己的车。
拓展资料:
《骆驼祥子》是中国现代著名作家老舍的代表作,最初于1936年发表在杂志《宇宙风》。
《骆驼祥子》描写了20年代,老北京的一个人力车夫的辛酸故事。此小说大量应用北京口语、方言,还有一些老北京的风土人情的描写,是现代白话文小说的经典作品。
它深刻揭露了旧中国的黑暗,控诉了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剥削、压迫,表达了作者对劳动人民的深切同情,向人们展示军阀混战、黑暗统治下的北京底层贫苦市民生活于痛苦深渊中的图景。
《骆驼祥子》中的语言质朴、简单,没有进行大量华丽的修辞与描写。书中没有生僻字,而且在用语上注重现代白话文的用语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读者的阅读,这也是《骆驼祥子》广泛流传的原因之一。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其内容如下: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原条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四)增加此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第四章。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