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作人员收取好处帮助无业人员办理退休,骗取退休金额是否构成贪污社保基金共同犯罪数额? (一)

国企工作人员收取好处帮助无业人员办理退休,骗取退休金额是否构成贪污社保基金共同犯罪数额?

优质回答《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成都犯了贪污贿赂罪贿赂罪,找哪个律师? (二)

优质回答大多数人所听说的、理解的贿赂罪、贪污贿赂罪实际上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包含了职务犯罪中的很对项罪名,比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在找律师这件事上,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遇到的大多都不是单纯的某一项罪名,而是多种罪名结合的,比如既犯了贪污罪、又犯了挪用公款罪等。所以找律师只要找到办理职务犯罪比较资深的,就大概率不会出错。

在成都犯了贪污贿赂罪、贿赂罪后,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找到合适的律师来办理案件呢?

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反复验证律师,亲友、同事等相熟之人的介绍后可以在网页上进行搜索;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在网上直接搜索查看律师的学历、身份、经历和已经办过的案件等客观信息,匹配合适自己的律师,进行反复的比较优选合适的,一定要到律师事务所跟律师见面,进行实地探访。还可以通过各地律师协会、本地政务服务网、司法厅网站等官网查询验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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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犯包括帮助犯吗 (三)

优质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犯罪这一类罪行的量刑标准中并未有明确的条款提及到关于共犯角色中的帮助犯是否应当予以惩罚。然而,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共犯通常被视为共同犯罪活动中,那些为罪犯的违法行为提供协助或支持的人。所谓的帮助犯,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实施者提供协助,而自己并不亲自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在贪污犯罪的案例中,倘若存在某些人协助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贪污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掩饰真相等等,那么这些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其中也包括了帮助犯的角色。因此,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共犯是否包含帮助犯,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贪污罪的共犯实际上是有可能涵盖帮助犯的。

重庆2024贪贿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重庆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数额在3万元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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