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26年前投毒案一家5口3人死亡,嫌疑人为何迟迟没有定罪? (一)

景德镇26年前投毒案一家5口3人死亡,嫌疑人为何迟迟没有定罪?

贡献者回答因为公诉方和被告对一审判决都不满意。

这起案件可以说是惨绝人寰,一家五口,三人因为中毒而遇难。然而由于年代久远,也因为当时的侦破条件不足,虽然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但是由于没有做好充分的物证提取,导致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投毒行为。这也是这个案件中的嫌疑人之所以迟迟没有定罪的一个原因。

景德镇多年前投毒案,导致一家5口三人死亡。

景德镇的一位村民,在20多年前自己经营了一家冰棒厂。他的妻子,一双儿女和弟弟妹妹们一大家就在厂里居住,吃饭。一天早晨,他妻子做好早饭后,一家人准备吃早饭。因为他想吃咸菜就去找,当他找到咸菜回来准备吃饭的时候,妻子突然倒在地上,随后儿子也倒下。当他把妻子和儿子送到不远的卫生院去后,弟弟也倒下了。女儿虽然吃得少,但是也有了中毒的症状。虽然经过抢救,最终他的妻子,弟弟和儿子全部死亡,女儿逃过一劫,幸免于难。

修家电的同村人一家突然消失。

事情发生以后,惊动了警方。经过调查和试验,确定村民一家人被投毒。而所投的毒物就是毒鼠强。经过大量调查,警方确定,逃走的同村修家电男子有重大嫌疑。但是他却从那天起再也没了踪迹。原来他辗转多地后,后来在怀化通过假身份证洗白了自己的身份,并且潜逃下来,后来把老婆孩子也接了过去。

嫌疑人为何迟迟没有定罪?

因为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是投毒人,因此在一审判被判处死缓后,他提出无罪上诉。而作为当地的检察院,对于一审的判决同样不满,检察院认为对于嫌疑人的量刑偏轻,应该判处死刑。如今案件依然在审理之中。

刑侦专家乌国庆的故事(1):侦破蹊跷投毒案 (二)

贡献者回答刑侦专家乌国庆侦破蹊跷投毒案的关键步骤如下:

案件背景分析:

在南方某省的会议中,几位与会者因喝了会议提供的开水中毒。案件针对机关干部,引起高层关注,中央指示迅速调查。

现场勘查与推理:

乌国庆注意到四个水壶本应均匀分布,但案发当天只在会场中央摆放了三壶,一壶藏在沙发下。其中一空壶未被服务员加水,两新打的水中一壶有毒,被移到沙发茶几下。乌国庆凭借侦查经验,分析出可能的投毒时机:会议结束后的开水房、送开水到会议室时、7点到8点半开会期间。观察到沙发下的水壶变动后,乌国庆推测投毒时间应在开水送至会议室后的一半时间内。

排查嫌疑人与动机:

乌国庆排除了前两个阶段的投毒可能性。注意到投毒与某副主任和与会者于某的矛盾有关。于某声称生病请假,但实则提前到办公室并打听会议室情况,显示出她具备作案时间和动机。

指纹证据与嫌疑人辩解:

乌国庆通过分析,确认于某的指纹并未在现场,但她试图以动过的水壶为自己辩解。这一行为反而暴露了于某自己,因为她试图通过移动水壶来转移嫌疑。

案件侦破:在乌国庆的精准推理下,于某最终承认因积怨投毒,只是未料到后果严重。此案真相大白,震惊了最高权力机构。

投毒案证据需要哪些证据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如物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投毒罪,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需要向公安机关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即可,之后由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控方应具有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证据标准,也就是说,至少应当向法庭提供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潘金莲”投毒案:妻子伙同情人给饮酒丈夫下头孢,被抓后互相指控对方是主谋,丈夫为妻子求情 (四)

贡献者回答“潘金莲”投毒案中,闵某一和黄某均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是案件的关键信息:

案件背景:闵某一与黄某是情人关系,两人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策划杀害黄某的丈夫闵某。

投毒过程: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两人多次购买头孢药物,由黄某在丈夫饮酒时,将药物混入饭中,意图致其死亡。

法庭指控:在法庭上,虽然双方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互相指控对方是下药的主谋和购买药物的角色。闵某一辩解是黄某提出计划并购买药物,而黄某则辩称是闵某一催促并威胁其实施计划。

法律判决:法院未区分主从犯,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积极行为,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主犯。考虑到两人对犯罪事实的坦白和黄某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判决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丈夫态度:尽管遭受背叛和投毒,但闵某在法庭上为妻子黄某求情,这体现了其复杂的情感态度。

此案件揭示了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情感纠葛,并警示了法律的严惩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投毒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