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财产多少立案 (一)

贡献者回答侵占他人财产的立案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异,但通常涉及财产价值的一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都可以构成侵占罪。这里的“数额较大”并没有具体的标准,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侵占的财产价值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侵占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其一般程序为: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提交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自诉人。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将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判决可以是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其他裁定。
上诉:如果自诉人或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如果判决生效,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刑罚的执行、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遵循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侵占罪的一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对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他人的财物。这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这些财物在侵占之前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
非法占有: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明知是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然将其视为自己的财物,并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所有权。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侵占罪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行为人在被要求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时,拒绝执行。这种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无论如何,行为人都表现出了对他人财产权的公然侵犯。
数额要求:侵占罪通常要求侵占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如果侵占的财物价值较小,可能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侵占职务侵占银行流水罪准确吗 (二)
贡献者回答如果银行的流水能证明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的,则需要打印银行流水做证据。人民检察院在举证时,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作为证据,但必须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人事把私自把工资写高 公司怎么处罚人事 (三)
贡献者回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拿走公司的财物,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71条。
如果是趁人不注意拿走,则属于盗窃行为,违反《刑法》第264条。
任何一种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犯罪行为一般是公诉,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报警,公安局立案了,即使之后员工跟老板和解他表示不追究你,公安部门也一样会起诉该员工。
一旦罪名成立,该员工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职务侵占罪:一般5000元即构成职务侵占罪,处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盗窃罪:一般1000元即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总经理有职务侵占公司150多万元,该如何报案? (四)
贡献者回答这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了,要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最好能有一定的证据,一定会立案的,这都算数额巨大了
看完你的补充,给你一个案例供参考,希望能帮上忙:
多人举报吉林制药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周一上午,曾任吉林制药监事的张宪国先生带着百人联名的报案材料前往吉林市公安局报案,举报张守斌涉嫌职务侵占。
张守斌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
报案材料称: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原系吉林制药的子公司。2009年1月14日,报案人在洮南市工商局依法调取了恒和维康的工商内档,发现恒和维康已属石立更所有。在恒和维康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中,有一份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股东会签署的决议,该决议授权张守斌卖出恒和维康。作为上市公司,公开资料表明,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根本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这份股东会决议纯属伪造。2007年7月28日,凭着伪造的授权,张守斌与石立更私下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1400万元的价格将恒和维康转让给了石立更;2007年8月27日,恒和维康完成了股权过户,而1400万元转让款去向未明。张守斌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吉林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报案
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谢大队长接待了张宪国等人。在看完报案材料后,谢大队长表示不能受理。
“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你们应该找监管上市公司的一些部门,不应该找我们。”谢大队长没有收下这份报案材料,让报案人自己带走。谢大队长还说:“你们的证据不充分,你怎么证明张守斌就把钱装在自己兜里了呢?”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吉林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通过决议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管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一律是无效的。张守斌作为吉林制药的法定代表人和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委托的代理人,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售方签字人和具体承办人,有义务按协议将出售恒和维康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吉林制药的帐,现恒和维康在公司财务报表上还是上市公司吉林制药的资产,而工商记录则属于他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公司的归属是以工商记录为准,故吉林制药的这块资产已流失。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张守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此案中举报人和侦查机关都不须举证证明钱放进了张守斌自己兜里,恒和维康已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张守斌的钱是否到手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另,截至发稿,证监会尚未回复12月17日老张对吉林制药的举报。
具体的还是请咨询专业律师吧~我也只能尽我所学来帮助你,但毕竟经验有限,多包涵~
明白了职务侵占罪如何举报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