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一)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贡献者回答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具体说明如下:

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税务机关的认证。申报抵扣: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过期处理:超过抵扣期限的发票将不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需确保发票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

注意:内容是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说明的,具体执行时还需参考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没有天数限制,之前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需要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进行认证,然后才能抵扣相关税款,认证机构一般是税务机关,而且之前发票想要抵扣的,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现在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已经没有时间限制了。

一、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是多久

从90天到180天再到360天,最后是新规定,取消天数限制。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发票有条件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的情形

1、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用“发票联”到主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6、经认证,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

7、经认证,专用发票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时,其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再申报抵扣。

8、善意取得发票的抵扣。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日三大注意事项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综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以下三大事项需要纳税人密切注意:第一,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第三,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便是增值税抵扣期限的规定,若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直接找相关部门了解。

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三)

贡献者回答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期限是360天。具体规定如下: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样适用360日的抵扣期限,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特殊情况: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即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四)

贡献者回答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是180天。

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其用于税务申报,抵扣应纳增值税额的时间范围。这个期限是由税务部门规定的,以确保纳税人及时行使抵扣权利,同时保证税务管理的有效性。

具体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超过180天未进行认证和申报,那么该发票将无法再用于抵扣增值税。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企业应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对该发票的认证和申报工作。如果该企业错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即使该发票尚未使用,也将无法再用于抵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因此,企业和个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因错过抵扣期限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遵从度。

专票中的已抵扣和未抵扣是什么意思 (五)

贡献者回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抵扣”指的是企业已经完成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而“未抵扣”则是指企业虽然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发票,但还没有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现行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期限为360日。

在360日的抵扣期限内,如果企业已经认证了发票,或者已经进行了勾选认证,那么这笔进项税额就被视为“已抵扣”。如果在360日内没有完成认证或勾选,那么这笔进项税额就会被归类为“未抵扣”。对于未进行认证或还未进行勾选的进项发票,企业需要在360日内尽快完成认证或勾选,否则将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进项税额的认证或勾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已经取得发票,但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即使取得的发票已经超过了360日的抵扣期限,也不意味着无法再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超过抵扣期限后,仍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进项税额的补抵。具体条件包括发票未丢失、未作废、未用于出口退税等,企业需及时咨询税务机关以了解详细情况。

明白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