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职务侵占罪经典案例

股东职务侵占罪经典案例

### 股东职务侵占罪经典案例分析#### 简介(200字)股东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类案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本文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深入剖析股东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 案例一:季晓艳职务侵占案

案情概述

在(2014)锦刑二终字第00025号案例中,季晓艳作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罪。但法院认为,尽管季晓艳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由于其是公司所有资金财物的实际控制人,且主观上并未将公司财产视为他人所有,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此案揭示了股东在公司财产管理上的特殊地位。当股东同时是公司所有财物的实际控制人时,其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可能变得模糊。然而,法院在判决时仍会严格区分股东权利与公司财产权,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伪造公章案

案情概述

在(2013)罗刑初字第224号案例中,李某作为威达公司的唯一股东,将其名下罗山大酒店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认为,在威达公司为一人公司的状态下,李某未侵犯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利,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启示

此案例表明,在一人公司中,由于不存在其他股东,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处置行为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处置公司财产,因为公司财产仍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处置都可能构成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

#### 案例三:张东舟、张科职务侵占案

案情概述

在(2019)浙06刑终602号案例中,张东舟、张科父子共同持有丰某公司全部股权。二人以公司房产及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将该款转入私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司本身及股东、债权人、职工等的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后果

此案显示了职务侵占罪对公司及多方利益的严重侵害。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考虑了侵占行为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损害,还关注了其行为对公司信誉、股东信任度以及职工权益的负面影响。因此,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往往十分严重,旨在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公司股东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一)

尽管公司股东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主体资格,然而若他们身兼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之职时,则可能具有成为该罪主体的条件。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人群,即包括所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总经理有职务侵占公司150多万元,该如何报案? (二)

这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了,要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最好能有一定的证据,一定会立案的,这都算数额巨大了

看完你的补充,给你一个案例供参考,希望能帮上忙:

多人举报吉林制药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周一上午,曾任吉林制药监事的张宪国先生带着百人联名的报案材料前往吉林市公安局报案,举报张守斌涉嫌职务侵占。

张守斌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

报案材料称: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原系吉林制药的子公司。2009年1月14日,报案人在洮南市工商局依法调取了恒和维康的工商内档,发现恒和维康已属石立更所有。在恒和维康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中,有一份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股东会签署的决议,该决议授权张守斌卖出恒和维康。作为上市公司,公开资料表明,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根本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这份股东会决议纯属伪造。2007年7月28日,凭着伪造的授权,张守斌与石立更私下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1400万元的价格将恒和维康转让给了石立更;2007年8月27日,恒和维康完成了股权过户,而1400万元转让款去向未明。张守斌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吉林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报案

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谢大队长接待了张宪国等人。在看完报案材料后,谢大队长表示不能受理。

“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你们应该找监管上市公司的一些部门,不应该找我们。”谢大队长没有收下这份报案材料,让报案人自己带走。谢大队长还说:“你们的证据不充分,你怎么证明张守斌就把钱装在自己兜里了呢?”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吉林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通过决议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管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一律是无效的。张守斌作为吉林制药的法定代表人和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委托的代理人,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售方签字人和具体承办人,有义务按协议将出售恒和维康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吉林制药的帐,现恒和维康在公司财务报表上还是上市公司吉林制药的资产,而工商记录则属于他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公司的归属是以工商记录为准,故吉林制药的这块资产已流失。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张守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此案中举报人和侦查机关都不须举证证明钱放进了张守斌自己兜里,恒和维康已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张守斌的钱是否到手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另,截至发稿,证监会尚未回复12月17日老张对吉林制药的举报。

具体的还是请咨询专业律师吧~我也只能尽我所学来帮助你,但毕竟经验有限,多包涵~

许多老板最常忽略的小事,一旦被查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三)

很多会计朋友或多或少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老板为了偷税漏税或者单纯的不懂法,公私账户不分,随意转账。但是这样的做法极其危险,一旦被查到,罚款起步。

01、现实案例

这是江苏的一个例子,一家经营电动车及相关配件的公司,老板为了少交税,就选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最终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元,可以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虽然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我们在现实中还是能看到不少老板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敬畏。公私不分,严重的可能把自己直接送进去唱铁窗泪。

02、公私不分的风险

1.税务风险

2.承担无限责任

我们都知道,除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少数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是以

注册资本为准,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账户收款,长此以往会导致企业公司财产混淆,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将单位财务非法占有己有,且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一旦成立,等待自己的就是牢狱之灾。真功夫原董事长蔡某标就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03、企业公私账户不分的原因

1.老板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老板公私不分,主要原因还是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很多老板被查的时候还觉得委屈,明明是我自己开的公司,我拿自己花的钱怎么了正是这样的思想,让许多老板在公私不分的路上越走越远。对此一定要有清晰的认识,公司的钱是公司的钱,老板的钱是老板的钱,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个体。

2.公司财务制度存在漏洞

许多公司公私不分的原因就是财务制度存在漏洞,老板或者高管的权利过大,对于私自拿钱的行为不存在制度约束。会计出纳缺乏独立性,不敢对管理人员私自拿钱的行为加以制止。

04、提醒

经营公司,就像在参与游戏,首先必须得了解游戏规则,回顾大多数公私不分被罚的案例,有很多例子都是因为老板自己的“无知”,简单的把公司的钱等同于自己的钱,最终酿成大错。在此也建议各位老板提高法律意识。作为会计,也需要坚守会计准则,按规定办事。

股东变卖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吗,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四)

公司股东在里面是能享有一部分的权利,比如有些股东就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变卖了公司的部分财产,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其他股东或所有权人的允许。那么,股东变卖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吗,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公司股东私自变卖公司财产达100万元,算偷盗罪还是职务侵占?

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孔令显律师解答:

主要看变卖后的资金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如果属于公司,可能不构成犯罪;属于个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如果该股东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备件,那就是职务侵占,否则就是一般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有明确的要件,只有符合相关要件的人才能被追究职务侵占罪,不然是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处理不一定是职务侵占。

孔令显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一个最重要的区分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明确什么是“职务”,《辞海》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这里有两层关键的意思:

1、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2、拥有“职位”,而不是“职权”。只要是具有一定岗位,拥有一定实际工作内容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泰豪律网希望股东职务侵占罪经典案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