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小企业私募债基本要素
- 2、下列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3、私募债业务试点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基本要素 (一)

贡献者回答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规定的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主要面向未上市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中小微企业。试点期间,企业需要符合工信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发行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期限至少为一年。发行流程包括承销商向上海、深圳交易所备案,备案材料齐全后,交易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与否。备案后的企业需在六个月内完成发行,备案通知书六个月后自动失效。
发行期限可设计为一年,但通过特定条款可缩短至一年以内,且无发行上限,允许分期发行。投资者需是合格的,如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较高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但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且转让超出限制的将不被确认。
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只需要提交最近两年的审计财务报告,但无需强制满足利润分配标准。担保和评级不是强制要求,而是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可通过限制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提高偿债能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考虑到发行主体信用评级较低和非公开发行特点,利率通常会高于市场上的企业债和公司债。
募集资金的使用非常灵活,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补充营运资金,不限制于特定投资项目。转让流通方面,私募债券是非公开发行,主要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综合协议平台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每个发行、转让和持有账户的总数不得超过200个。交易规则包括最小变动单位和最低交易金额,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范围内协商确定。
下列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二)
贡献者回答【答案】:B
B[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列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具体条件要求。其中,合格个人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2年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与上交所不同的是,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没有明确列示。
私募债业务试点 (三)
贡献者回答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5月22日批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这两个《试点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试点对象为未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中小微型企业,暂时排除房地产和金融企业。首批私募债品种预计将在6月中旬推出。
私募债券定义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每期私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至少为1年。多个发行人可以联合发行私募债券,并可设置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转让方面,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方式需经证监会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关键,合格投资者在投资前需签署风险认知书,上交所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有具体条件要求,如个人资产总额需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有两年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而深交所《试点办法》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未明确列出。此外,发行人高层、大股东及承销商也有参与权利。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试点办法》要求设立偿债保障金,限制股息分配,确保私募债券的本息按时兑付。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试点业务指南》,详细规定了备案、转让流程和信息披露,采用全电子化备案,提高了透明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被视为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一步,它将加强证券市场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直接连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新途径,并有助于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四)
贡献者回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原则: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操作。
发行流程:
发行人需在备案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备案通知书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集中登记,通过电子化系统进行。
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通过A股证券账户进行私募债券的认购、登记、托管和转让。
协议签订:
发行人需与登记结算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申请材料:
发行人或其承销商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数据、验资报告、担保协议等,进行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私募债券转让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转让结果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过户、司法冻结等情形。
持有人名册:
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定期发送持有人名册服务,名册由发行人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本息派发:
发行人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派发本息时,须确保资金到位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查询与结算:
投资者可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查询登记信息,转让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清算交收。
结算服务:
登记结算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和代收代付等结算服务,以及不同的清算周期安排。
法律责任:
发行人对登记、结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包括提供真实资料和资金到位等。
此外: 该《实施细则》共25条,于2012年5月22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白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