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防卫过当了吗 (一)

邓玉娇防卫过当了吗

优质回答邓玉娇案本身就有很大争议的,有的认为是无限防卫,有的认为防卫过当。

1、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2、法院判决。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注:最初的报道里曾明确提到,是一把修脚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3、为什么不认定为无限防卫?

因为没有具体阅卷,所以本案的具体案发情节不得而知,但一般不认定无限防卫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可能。

(1)一般可以采取无限防卫的情形有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案件。本案中其实没有证据表明邓某等人进行了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有些许的提前,本案就算对方有强奸的行为,但本身并没有实施,但邓玉娇却提前动手,有点类似于假想防卫了。

(3)虽然对方有纠缠、辱骂,推坐等情形,但本身并没有进行现实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邓玉娇持刀捅人致死,其手段还是造成的结果都有些过当了。

4、如何做才能认定防卫适当。

防卫过当与否一般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的结果是否明显过当,主要表现在;

(1)针对强奸案件是可以无限防卫的。如果等对方已经着手进行强奸,如将邓玉娇的衣服撕烂或者直接说要强奸并动手之类、或者在进行一番搏斗后不足以制止邓某的强奸行为,那就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了。

(2)如果是一般的侵害,不要持刀或者持刀也不要捅致命部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案的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 (二)

优质回答首先,我们必须搞明白: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从巴东警方的新闻通告中,我们可以判断是3个大男人强迫一个正在洗衣服的邓玉娇提供,在3个大男人看来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从一般常识看,这种“异性洗浴服务”就是3个大男人希望邓玉娇提供的性服务。

第三、邓玉娇在之前和这三个男人并无不共戴天之仇恨,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第四、面对邓玉娇多次义正词严地拒绝提供性服务,3个大男人便恼羞成怒,用4000元人民币扇打邓玉娇头部和肩部、甚至两次把邓玉娇推坐或者按坐在沙发上的事实,这时如果没有见义勇为的外部援助,邓玉娇被强奸或者轮奸的犯罪事实将无法避免。邓玉娇为了防止强奸或者轮奸的不法侵害,愤而利用水果刀杀死杀伤色狼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情节。

结论:邓玉娇为了阻止自己遭受3个色狼的强奸或者轮奸的不法侵害,而杀死一人杀伤一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邓玉娇无罪。

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强行入室者,法院判其防卫过当,后来怎样了? (三)

优质回答法院公开审理了"残疾人反杀强行入室者"一案。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男子吕某来到残疾人按摩师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关门休业了,于海义正在休息。

吕某叫门无果后,强行撬开了门锁,入室后还殴打了于海义,在他进来之前,于海义准备了一把折叠刀,在冲突的过程中吕某被刺死,后吕某家属向于海义索赔8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并没有用刀具威胁到于海义,于海义却拿刀具自卫,属于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于海义的律师表示,会见当事人后,将决定是否上诉,他表示自己还被吕某的十多位家属辱骂、殴打,目前已经报案。

很多网友都对这个判决不满意,认为法官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确实是这个样子的,让被告在感到危险的情况下还要保持冷静的判断力着实是强人所难。于海义面对的不是一个友善清醒的人,而是一个直接撬门闯入的醉酒者,他难道还要问一下对方,"你带刀了吗"、"带棍子了吗",然后再选择工具去防卫吗?

况且,没有带刀具的人,真的就不具有危害性吗?有句俗话叫做乱拳打死老师傅,一个醉酒者对一个残疾人按摩师,要是赤手空拳搏斗,残疾人被打死也不是不可能。

罗翔老师也认为,我们不应该以圣人的标准去要求防卫人,在对案件进行判断的时候,不要从事后的角度去想,要设身处地地把自己放在当事人所处的环境中。

在美国大部分州,都适用SYGL,即坚守阵地法,指的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权利保护自身或者是他人。个人在自己的住所中没有退让的义务,甚至能使用有可能致死的武力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简单来说,别人闯进了家中,可以先向其发出警告让其出去,若是对方不听,开枪打死对方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家对于我们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既能够为我们遮风挡雨,也能够给我们提供心灵上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强行闯入的人会破坏这份安全感,理应被严惩。

部分人可能认为这样的规定不适用于我们的社会文化,其实不是的,古代的法律和SYGL是非常相似的。《周礼》中有这样的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杀之,无罪。"《汉律》也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元明清的法律大同小异,若是无故闯入他人家中,被主人殴打致死,主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于海义属于残疾人,残疾人融入社会本身就不容易,想找一份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城镇残疾人的年收入仅为22413.3元,平均下来每个月不到2000块,让他赔偿吕某家属82多万,或许他一辈子也赔不起。

这并不是在以残疾人的身份去绑架法律,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度苛刻,会导致大众遇到违法行为时不敢反抗,看到别人被伤害时不敢伸出援手,不然要是将对方打死打伤了,要赔偿怎么办?长此以往,犯罪者会越来越猖狂,社会风气也会越来越差,法律的威严又何从体现呢?

生命不是回合制的游戏,受到威胁的人不可能知道自己会死在哪一拳之下,也没有试试看的机会,在感到害怕的时候,用尽所有能用的手段去保护自己,才是人之常情。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法官不应该把当事人当作医学家、法学家来对待,他们只是感到害怕的普通人而已。

反杀入室行凶者防卫过当该怎么判刑? (四)

优质回答对于正当防卫这一个话题,一直都饱受争议,事实上在最近这几年,关于正当防卫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而大多数网友们认为,对于这种行凶者,如果防卫过当致死法律应该站在被施暴者这一方,毕竟这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才会做到反抗,因此这种防卫过当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记得在前两年的时候,有一名开着豪车的中年男子和一男子发生冲突之后,从后备箱里取出一款大刀来追砍对方,结果刀落地被对方捡起来成功反杀。这一事件就是一个著名的正当防卫案例,这一位正当防卫者没有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所以我认为对于入世行凶者防卫过,当这两人死亡这一案件,我觉得也应该判正当防卫。

虽然说他的做法有一些极端,但是对方人多势众,并且是入室行凶,首先来说性质就是十分的恶劣。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我个人作为一个旁观者认为这个事情他本身做的没有错,反而他的胆量也十分令我敬佩,如果换做常人,绝对不会做出他这么勇猛的一种处置方式。对于这些行凶者也能够做到一个警示。

任何想要剥夺他人姓名财产的人,你都将面临着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你有可能被对方反杀。这也是保护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对于防卫过当所导致的一些赔偿,我认为也完全不需要,因为这都是咎由自取,可以适当判刑,但是一定要缓期执行,绝对不能进行任何的拘留,这样才能够让大家心理平衡。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泰豪律网希望邓玉娇防卫过当了吗,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