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审判处死刑后,当庭提出上诉,她这是在打什么算盘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个就是拖时间,上诉最终可能还是无法改变死刑的判决结果,不过提出上诉程序意味着可以把执行死刑的期限往后推一段时间,如果真的二审立案开庭,甚至可以拖好几个月。对劳荣枝来说,多拖一天就赚一天。
第二个原因就是希望通过上诉得到改判的机会,哪怕那一线生机十分渺茫,对劳荣枝来说也是救命稻草一定要抓住。劳荣枝通过把所有罪责推到前男友法子英头上,把自己塑造成无辜被迫的形象想逃避或者降低罪责,一审没有成功二审她还是会继续卖惨路线。
不过劳荣枝的如意算盘应该会落空,她与法子英先后犯案四起,其中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绑架致一人死亡,抢劫、勒索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如此严重,法院判处死刑属于合理范围。最后大概率会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从她当年成为全县唯一一个考上大学并且毕业后成为教师就能看出,劳枝荣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人。她明白自己是无法上述成功的。
也就是说,她当庭提出上述是人求生的本能,是在明知道不会改变结果时上诉成为最后的希望,看自己是否可以侥幸为自己获得一丝生机,至少上述可以让她多活几天。她的求生欲是非常强的,不然也不会逃亡这么多年,并且所从事的工作都做的很不错,曾经的领导、同事对她评价也很高,说明她始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一直逍遥法外。
不过很显然,以她目前的犯罪证据来看,上述也不会改判的,很多证据直接表明,她并非像他所说的那样是被法子英强暴、胁迫,而是属于参与犯罪,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根据受害人回忆,法子英在被抓前去受害人家里拿钱前交代劳枝荣:如果自己回不来那么就杀害人质,自己逃吧。
这段陈述直接证明劳枝荣构成参与犯罪、共同谋划,她的说法也显然不成立,都是共同犯罪者,也都可以认为是主犯,而不是从犯,更不是被胁迫。
但上述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正义应该去实现,但是正义同时需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死刑立即执行可诉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可诉。对于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被告人、自诉人以及他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或者口头提起上诉;当事人的上诉权没有因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丧失。此外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还需要经过法院层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不服死刑判决如何上诉 (三)
贡献者回答被告不服死刑判决,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上诉:
提起上诉:
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收到一审死刑判决书后,若不服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交上诉状:
上诉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上诉状中应明确列出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可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等待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进行审查。若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可能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直接改判;若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可能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复核程序:
无论被告是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在上诉期满后,若被告人未上诉,案件会进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并最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若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或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同样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点内容:被告不服死刑判决的上诉,关键在于及时提交书面上诉状,并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与裁决。同时,无论被告是否上诉,死刑案件都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有用吗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有用。死刑立即执行是相对于死刑缓期执行而言的,而不是说宣判后立即执行,如果是在一审中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则在上诉期内仍可诉,但如果是二审或者是最高院进行的一审判决(也就是终审判决)中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无法上诉,但可以申诉或者由法院或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外,对于终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是宣判后马上执行,而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确认须执行的,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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