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安宁背后,隐藏着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欺诈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阴影。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严重程度往往与涉案金额紧密相连。那么,关于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而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界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诈骗行为的严惩态度,也为我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
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五十万元的。
诈骗罪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1)“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
(2)“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参考资料
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教育网[引用时间2018-1-11]
公安机关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根据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同,给予不同的量刑幅度。然而,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数额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带来很大困难。
早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3 万元、20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虽然 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开来,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除罪名外,其相关规定与新刑法并不冲突,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的 规定仍然适用。在无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各省高阶法院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亦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制定。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 数额的认定是述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量刑的。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 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 千元至2万元的,应予追诉。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与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档次认定发生混乱,对于在相同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对合同诈骗案的量刑一般比诈骗案的量刑要 轻。虽是如此,但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认定的依据,仍然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该规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释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 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释并不矛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 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的认定,在2011年4月8日前,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3 万元、20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在2011年4月8日后,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 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各省数额较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还有待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 元至十万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抢夺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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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 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 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一、职务侵占罪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许可权,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许可权;
(3)依靠、凭借许可权、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许可权,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装置、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装置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的。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退款还判刑吗
会判刑的。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陕西省高阶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第266条规定,诈骗两万多属于数额较大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您好!您所说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应该是指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五仟元不满五万元的为较大,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为巨大,十万元为特别巨大。阅读!
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产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1、数额较大:"5000-20000元"
2、数额巨大:2-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数额特别巨大: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犯罪基础刑表
法定刑幅度 梯次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 刑罚等级系列
1 1.5-2 万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 2-4万 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 4-6万 2-3年有期徒刑
4 6-8万 3-4年有期徒刑
5 8-10万 4-5年有期徒刑
6 10-50万 5-7年有期徒刑
7 50-100万 7-9年有期徒刑
8 100-500万 9-11年有期徒刑
9 500-1000万 11-13年有期徒刑
10 1000万 13-15年有期徒刑
【法定罪名】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如何区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因此,各地不一样的
立案追诉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立案追诉是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法定程序。为确保这一过程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追诉时效被划分为四个档次,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不同刑期的犯罪案件经过特定年限后,将不再进行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若案件在20年后仍需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些规定确保了刑事案件的追诉过程既符合法律原则,又具备实际操作性,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根据新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怎么处罚 (三)
贡献者回答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第一档次的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虚开的税款数额需达到本罪的入罪标准,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即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三档次的量刑,即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司法解释的规定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第一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税款的数额和严重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6年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不满1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不满5万元的,应当适用第一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6年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因此,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不满5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万元不满30万元的,应当适用第二档次量刑,即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6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对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标准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即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或者虚开税款的数额接近巨大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30万元,或者虚开税款的数额接近巨大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应当适用第三档次量刑,即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88条规定的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本条是关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有两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这里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对某一种犯罪规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行为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刑罚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大,对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50万以下,刑法第一档,根据刑期确定追诉年限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泰豪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