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

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证据提供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可能无法其主张,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二、证据提供的方式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证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实物的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出庭作证、提供物证等方式来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还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毁灭证据。

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会进行审查与认定。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评估证据的价值,并决定是否该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或者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四、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充分重视证据的重要性,确保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方式。当事人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可能会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122条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具体而言,该条款要求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换句话说,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必须属于其本人享有,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 2.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里的“明确”指的是原告在起诉时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使被告能够被特定化。即使被告下落不明或知其下落但无法具体联系,只要满足“明确”的条件,法院仍应受理。

3. 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这些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同时,原告在起诉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和理由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实。 4. 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制度的应有之义,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的法院审理。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起诉的基本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确保法院能够高效、公正地审理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起诉条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立案,法院还需要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最高法院于2015年改革了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承担额外的利息支付责任。这种利息的支付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制裁,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常按照法定的利率计算,并根据迟延的具体天数进行累加。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

除了金钱给付义务外,被执行人还可能承担其他类型的义务,如交付特定物品、完成特定行为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这些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旨在补偿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措施,这一条款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60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是关于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 具体条文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情形提起的再审请求,应当予以审查处理: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的;

4. 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实认定有错误的;以及存在其他法定再审事由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同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提出特殊情况,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最终法院决定再审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二审终审原则重新审理案件。这一规定确保了民事案件中的错误能够得以纠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法院对再审案件的高效处理,也有利于公正裁判的实现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条法律规定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基本理念。一旦进入再审程序,法院的裁判程序就需要更为谨慎细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再审程序也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内容解读

1、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整个民诉法来看,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实体性和审判主体违法这三种理由。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三种申请情形可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2、检察机关处理当事人再审检察申请的方式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检察建议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抗诉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比较柔性的监督方式,更易于人民法院接受。

但因其缺乏相应的强制力,所以在监督效果上要弱于抗诉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书面“建议”,立法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包括同级法院)也没有当然约束力。而抗诉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刚性检察监督方式,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3、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

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检察监督申请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依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一般应当以三个月为限。

4、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约束力

民诉法第209条在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的时候,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约束,即明确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当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在检察监督范围内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监督申请向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