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公正与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条款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内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应当自行回避,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避免相关人员因先前的角色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刑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意思 (一)

刑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意思

优质回答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8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回避事由和方式的规定。

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按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就是不用判刑 (二)

优质回答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没有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等,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然后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一定是不用判刑,要根据判决来决定。

一、 关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个时候就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才能够被取保候审,否则警方也怕你跑了。

二、 取保候审的流程

首先如果想进行取保候审的话,是一定要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申请取保候审,通常是以书面的形式;其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一共有三个,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三方会做出相应的核实,如果同意了的话,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但如果不同意的话,需要告明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综上所述,想要取保候审的话,是一定要满足相关条件的,否则是不能取保候审的,而且取保候审也不意味着不用坐牢了,因为取保候审只是一个暂缓的行为。

退侦释义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退侦释义,即退回补充侦查,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此过程在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启动,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将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说明。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证据不充分、有遗漏罪行或侦查违法情况,检察院将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检察院自行侦查。公安机关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该条文规定了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的权力与责任,包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对非法收集证据情形提出异议,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制作依据与说明作者简介 (四)

优质回答刘家琛,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全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同时担任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的兼职教授,以及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导师。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他的职业生涯中,曾先后担任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院长。

刘家琛在法学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出版了《诉讼及其价值论》、《新罪通沦》、《反腐廉政通鉴》、《新刑法条文释义》、《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新刑法案例评析》、《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民商法新类型案例精析》等法学著作数十种,为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制作方面,刘家琛依据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提供了全面、深入的指导和说明。这些指导和说明不仅涵盖了刑事诉讼文书的基本要素、制作流程,还涉及到了文书的表达技巧、逻辑结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于提升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法学教育的资深教授,刘家琛在法律教育领域同样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通过深入浅出的教学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在研究生导师的角色下,他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法律研究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输送了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 (五)

优质回答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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