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还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将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称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如果行为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虚开的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则涉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安全和税收征管秩序。税收征管秩序方面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例如,潍坊市某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表现包括: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等。例如,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某强借用第三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无开票资格,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被判无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外,单位也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然而,对于是否属于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看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形式。如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等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温州市永嘉县某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吴某某虽为法人代表,但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也未参与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给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行为人为其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需要具有骗抵税款为目的。实务中也有不少判例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应具有骗抵税款为目的。例如,辽宁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法院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具有故意犯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典型案例

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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