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救人司机被刑拘

不救人司机引发众怒,依法刑拘彰显正义
在近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司机在目睹他人遇险后,非但没有伸出援手,反而选择冷漠离开,这一行为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最终依法对该司机进行刑拘处理。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更是对社会公德的一次有力维护,引发公众对于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深刻反思。
冷漠行径,挑战人性底线
事故发生在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辆轿车因故障突然失控,侧翻在路边,车内人员受伤被困。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途经此地的另一辆车辆驾驶员张某,目睹了整个过程。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张某非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驶离现场,仿佛这一幕与他无关。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极端漠视。消息传出后,社会各界纷纷表达愤怒与不解,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的心态能让一个人在他人生命垂危时选择视而不见?
法律严惩,彰显社会正义
面对舆论的强烈反响,当地警方迅速行动,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目击者等多种手段,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经过深入调查,张某对自己见死不救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这一决定迅速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人们认为,法律的严惩不仅是对张某个人行为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德的一次有力弘扬,提醒每一个人,面对他人的危难,我们都有责任伸出援手,共同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
道德呼唤,重建社会信任
此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对道德建设的广泛讨论。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似乎变得越来越脆弱。张某的行为,无疑是对这种脆弱的信任关系的一次沉重打击。然而,正是这样的负面事件,更加凸显了道德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社会各界开始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鼓励人们在面对他人危难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用实际行动传递正能量。同时,教育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也在共同努力,加强道德教育,提升公民的责任感和同情心,以期从根本上改善社会风气,重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桥梁。
综上所述,不救人司机被刑拘的事件,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社会公德的一次深度唤醒。它提醒我们,面对他人的危难,我们不应选择冷漠和逃避,而应勇于担当,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温暖的社会,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其中感受到关爱与尊重,让正义与善良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 1、铲车司机不救人判刑了吗
不救人司机被刑拘的相关问答
铲车司机不救人判刑了吗 (一)
最佳答案北京南四环两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前车司机只顾打电话报警而没有救人,后车起火燃烧导致两人死亡。北京警方日前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前车司机刑拘。律师表示,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的时候,第一步肯定是要救人。
日前,网上流传一则北京南四环两车追尾事故的视频,视频里一辆SUV严重追尾铲车。铲车司机一直在打电话报警,而后SUV车辆逐渐冒起浓烟发生燃烧,但是铲车司机并未进行施救,有路人在旁边说“你看看车里有人,赶紧的,你先把人弄出来”。最后几位路人尝试用灭火器扑救,但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扑灭。
据@北京交警2019年7月18日晚通报称,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
@北京交警称,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对于此次事故的详细情况,此前界面新闻联系北京交警朝阳支队事故科获悉,交警部门正在对此事故责任进行相关鉴定,事故情况仍在调查。
过失犯罪的表现分为两种:第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付建表示,司机在取得驾照的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先救人还是先报案是有培训的,也就是说先救人应该是明知的。该起案件中,铲车司机选择站在路边打电话而不救人,属于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最后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事故也引发了大众对“司机为何先报警不救人”的争议。付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付建认为,事故发生时到底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交通事故,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时候,第一步肯定是要救人,生命高于一切。除有生命危险的事情之外,在其他纠纷不能调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报警处理。遇到事情要先进行判断,救人还是报警,顺序一定不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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