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三个人同过房会怎么样 (一)

贡献者回答一般来说,如果三个人之间不存在重婚的情况,那么和三个人同房的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其中有人已经结婚,而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房,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金钱为媒介进行的同房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是嫖娼行为,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打击。如果是三个人同时同房,有可能被认定是聚众淫乱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刑。如果其中有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如果不是同时进行同房行为,而是有先后的顺序,也没有以金钱为媒介,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让人们从道德上进行谴责。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对于三人同时同房,有被判刑的风险。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如果有人已经结婚,而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房,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果引诱未成年人参与三人的聚众淫乱活动,则可能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如果是成年人之间参与的三人的聚众淫乱活动,则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双方治罪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双方都要判刑。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所以对参与者也要判刑,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多人聚众淫乱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三)
贡献者回答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相对轻微的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在聚众淫乱案件中,如果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一般会对首要分子从重处罚。人民法院还是要根据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情节量刑的。 一、多人聚众淫乱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多人聚众淫乱罪的判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聚众淫乱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涉嫌聚众淫乱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有损社会风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构成了刑事犯罪。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聚众淫乱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没有聚众淫乱罪的详细案情,就只能了解一下大概的量刑范围。
聚众淫乱罪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在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中拘捕了5名参与“换妻”活动的网民,随后又牵涉出17人,其中最年轻的1983年出生,最年长的53岁为大学教授马尧海,作为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的首要人物。 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等人的“聚众淫乱”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这次审理涉及的22名被告数量创下了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因“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
2010年5月20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公开宣判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马尧海因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认识不清,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他被告因态度较好,被判处缓刑,刑期从3年6个月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中的被告成为了自20年来首批因“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员。在2009年11月26日,南京首例同性聚众淫乱案宣判,四人因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被判刑,其中两人具有大专学历,两人拥有研究生学历,且均在稳定工作中。张强,某科技公司的白领,表示压力大是他参与的主要原因;钱大平,作为某公司部门经理,出于好奇而加入其中。
白下区法院审理张强等四人的案件后,确认其构成聚众淫乱罪,判决张强三人获有期徒刑缓刑,而钱大平被判拘役缓刑。
扩展资料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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