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怎么转行政案件 (一)

刑事案件怎么转行政案件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从形式上看,犯罪具有3个特征:(1)刑事违法性;(2)社会危害性;(3)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从实质上看,犯罪是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的统一,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一致。当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刑法中认为是犯罪的,行政案件就将转换为刑事案件。行政处罚仅仅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处罚行为。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如何转为行政案件 (二)

贡献者回答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流程如下:

刑事立案后,如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被不起诉者需接受行政处罚或处分,人民检察院将提出检察建议并移交相关主管机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能转为行政案件吗 (三)

贡献者回答刑事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为行政案件。具体情形如下:

当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涉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可以转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如果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从而转为行政案件。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后,如果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标志着案件从刑事司法程序转向了行政处理程序。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在特定条件下,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况下,可以依法转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流程 (四)

贡献者回答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流程如下:

1、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如果也触犯了行政法规可以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无法代替刑事处罚。除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部分群体情节轻微的某些案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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