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费专款专用没有上报财务是不是小金库 (一)

自学考试费专款专用没有上报财务是不是小金库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法》(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前款所称“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小金库”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从严”或“加重”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第五条按照“小金库”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第六条按照“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一)弥补经费;(二)购建资产;(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五)礼品礼金支出;(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第七条按照“小金库”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2万以下的罚款。(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第八条按照“小金库”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公用品,高档装修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三)对利用“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第九条凡设立“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除按本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二)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小金库”的;(二)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三)设立“小金库”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四)设立“小金库”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五)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的;(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八)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第十一条本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金库 自查承诺书 (二)

贡献者回答为坚决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本人代表 (单位名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按照学校《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院办字[2015]13号)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

二、保证所提交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相关报表数据是真实、完整的。

三、对自查出的问题一定主动整改纠正,同时及时如实上报,并保证通过清理后,本单位无“小金库”。

四、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良好财经秩序,做到:

1、遵守账户管理规定,按规定用途使用账户,不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2、将所有资金纳入财务部门法定账目核算。

3、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4、执行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政策,不违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承诺,保证做到。如有违规违纪问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承诺书(两则)

集团公司“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按照《山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晋纪发[2015]21号)的要求,对本单位“小金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郑重承诺:我单位自2015年以来,不存在“小金库”现象,如发现我单位存在“小金库”,愿接受对我单位的经济处罚,愿接受对本人的党纪政纪处理。

承诺单位(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小金库自查承诺书

市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

我单位按《关于在全市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号)文件精神,上报了相关自查表,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上报的《“小金库 ”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单位银行帐户情况表》、《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是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无隐瞒不报现象。如有虚假,愿对照有关财经法规和党纪政纪接受处罚。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 xx 日

“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承诺书

集团公司“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按照《山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晋纪发[2015]21号)的要求,对本单位“小金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通过自查发现,我单位共私设“小金库” 个,涉及资金 万元。现郑重承诺:我单位自2015年以来“小金库”问题仅限于所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反映内容,如发现我单位存在填报报表以外的其他“小金库”问题,愿接受对我单位的经济处罚,愿接受对本人的党纪政纪处理。

承诺单位(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2015年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5〕7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15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15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单位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5年6月25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下属单位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通过自查、自纠、回顾,我单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小金库。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三)

贡献者回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为纪检监察的二十四字方针。

检查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法律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规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7月14日印发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

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

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设立小金库属于会计基础管理问题吗 (四)

贡献者回答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

1.“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 ,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a)

A.会计信息失真 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B.账户管理缺失 财务管理混乱

C.会计管理缺失 非税收入流失

D.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管理混乱

2.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工作的( b )

A.次要任务 B.根本任务 C.附加任务 D.一般任务

3.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 a )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小金库”治理范围。

A.单位账簿 B.单位账户 C.单位报表 D.单位总账

4.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是( a)

A.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B.看资金或资产被用于何种用途

C.看资金或资产被何人使用

D.看套取资金的手段和方法

5.“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d )处理

A.从重从严 B.一律严肃处理 C.一律不处理 D.从轻从宽

6.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小金库”治理2009 年首先在 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 。(b)

A.社会团体 全国党政机关

B.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C.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全国党政机关

D.全国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7.根据《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将按照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c )万元。

A.5 B.8 C.10 D.12

8.根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c)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9.某机关在某宾馆举办会议,共花费1.7万元,结算时拨付宾馆10.9万元并将10.9万元支出以会议费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多付资金用于购买消费卡等消费,应认定该机关设立“小金库”( b)万元。

A.1.7 B.9.2 C.10.9 D.12.6

10.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主要涉及(a )三个方面。

A.体制、机制和制度

B.现金、存款和资金

C.资产、房产和财产

D.账户、帐表和账簿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10题)

1.深入治理“小金库”,是( abcd )的需要。

A.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B.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C.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D.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强调“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基本原则(abcd )

A.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B.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C.依纪依法,宽严相济

D.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3.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要 、 、 ,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abc )

A.更加注重治本

B.更加注重预防

C.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D.更加注重严厉惩罚

4.“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规定的突出特点是( a bd )

A.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B.严惩顶风违纪行为

C一并查处其他违纪行为

D.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

5.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 ac )

A.解决不重视、走过场问题

B.增强党政机关运行效率

C.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D.增加财政收入

6.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对象包括( abcd )

A.党政机关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D.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7.“小金库”的存放形态主要包括(abcd )

A.现金

B.有价证券、股权和债权

C.固定资产

D.银行存款

8.下列行为属于设立“小金库”的有( abcd )

A.某单位购买假发票用于处理公款旅游费用。

B.某机关将部分资金转入下属单位账户并解决本机关招待费用。

C.某单位虚列培训费,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福利。

D.某单位废旧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

9.下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说法正确的有(bcd )

A.自查发现的问题,一律免予行政处罚。

B.被查发现“小金库”,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C.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打击报复举报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D.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对“小金库”问题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bcd )

A.财政财务处理 B.行政处罚

C.党纪政纪处分 D.组织处理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10题)

1.“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v )

2.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应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推进改革和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v )

3.设立“小金库”只是违反了会计管理规定,属于会计基础管理问题。( *)

4.“小金库”不包含账外资产和账外投资。( *)

5.对“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报、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v )

6.“小金库”专项治理整改落实工作要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 v)

7.在“小金库”治理过程中,现任领导对于上任领导任职期间设立的“小金库”不负责纠正,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

8.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v)

9.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负责人不会被移送司法机关( *)

10.2009年7月,某协会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160万元,未入单位账簿而是直接转入某旅游公司,主要用于公款旅游等支出,属于设立“小金库”行为。(v )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假发票违反党纪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