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徐农商行1200万案件最新消息
- 2、山西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职员有权这么做吗?
- 3、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 判储户担责八成
- 4、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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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农商行1200万案件最新消息 (一)

最佳答案清徐农商行1200万存款被转走案件最新消息为一审宣判,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山西省清徐县法院对清徐农商行1200万存款被转走案件中先期起诉的500万部分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结果认定,存款人一方需承担80%的责任,而清徐农商行则需承担20%的责任。
当事人反应:
当事人对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严重不服,并已在第一时间提起了上诉。当事人认为,银行未能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当事人强调,他们与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因此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清徐农商行背景信息:
清徐农商行全称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该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崔靖,注册资本为108000万元人民币。清徐农商行的大股东是柳林县鑫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后续展望:随着当事人的上诉,该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太原市中级法院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公众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期待法院能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
山西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职员有权这么做吗? (二)
最佳答案银行职员当然没有这样的权利,虽然我们会把钱存在银行,但并非钱的使用权都在银行手中。只有用户才有权利决定将钱取出或者转走,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职工就将别人的钱转走,该行为已经涉及违法。如果是银行系统出现bug,银行有责任将钱追回,并且给当事人道歉。
这件事的具体经过。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下来,丁阿姨自然不服,现在已经上诉至中级法院,丁阿姨认为工作人员王某利用管理发礼品的职权骗取自己的存单和身份证,属于诈骗行为,并且自己和王某不存在代支取法律关系。
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 判储户担责八成 (三)
最佳答案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案件中,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主要理由及后续情况如下:
一、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主要理由
身份证管理不当:判决书指出,丁女士(王先生的亲属,实际存款人)随意将个人身份证转手他人,这是导致财产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身份证是个人身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凭证,随意转交他人存在极大风险。未尽到财产安全保护义务:作为储户,丁女士应当对自身的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然而,在此案中,她未能有效防范银行职员王某的诈骗行为,导致巨额存款被转走。二、案件后续情况及储户反应
二审维持原判:王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即储户担责八成。储户家庭受到严重影响:此案件对王先生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王先生的父母因此变得沉默寡言,母亲甚至需要靠降压药来维持情绪稳定,整日哭泣。银行职员王某受到法律制裁:虽然储户承担了主要责任,但银行职员王某的诈骗行为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他被判处无期徒刑,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三、储户的进一步行动
继续上诉: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判定结果,计划继续上诉,以寻求更公正的判决结果。综上所述,该案件中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身份证管理不当和未尽到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然而,此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银行监管和储户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四)
最佳答案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
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
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泰豪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