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民事权利
- 什么是民事权利?
-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 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民事权利
在人类社会中,身份是个体存在的基本属性,它不仅是自我认知的基石,也是社会关系的纽带。每个人自出生起,就天然地拥有了多重身份,这些身份赋予了我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民事权利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简而言之,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享有的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系列重要权利的总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民事权利的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依法直接享有某种权利或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的分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作为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个人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基础。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权利对于维护其社会形象和声誉至关重要。
其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是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再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债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经济交易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此外,民事主体还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继承权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的权利。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投资活动中享有的重要权利。
全文总结
正常人类的身份赋予了我们多重角色和责任,其中民事权利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等广泛领域,是保障个人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维护个人财产安全和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民事主体,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 1、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2、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的解释及事例。诉讼权和除诉权的解释和不同,诉讼时效结束民事权利是否消失能否公力救助
- 3、公司股权成本是什么,怎么分类
- 4、民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力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
贡献者回答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的解释及事例。诉讼权和除诉权的解释和不同,诉讼时效结束民事权利是否消失能否公力救助 (二)
贡献者回答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1.是单方意思表示;
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单方意思干预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因此如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也很重要。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一旦行使不得撤销,避免使得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
三、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举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 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两天,甲又将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丙,并办理变更登记。在此例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合同均为有效,由于乙、丙分别对甲享有请求权,故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当丙通过登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乙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也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
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
公司股权成本是什么,怎么分类 (三)
贡献者回答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
股权相关漫画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主要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2],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力是如何规定的 (四)
贡献者回答共有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年满18周岁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满16不满18的,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10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和控制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什么是民事权利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