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的区别 (一)

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的区别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没有本质区别,均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为什么分第一、第二看守所?有没有性质上的区分? (二)

优质回答第一或者第二看守所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因为看守所都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但是每个地方的分配不同,因为有的地区较大,一个看守所的关押容量不够使用,所以就有了第二或者第三看守所

但是一个地区存在两个看守所的,则是划分了管辖区域的。比如:东城区的犯罪嫌疑人就关押在第一看守所,而西城区的犯罪嫌疑人就关押在第二看守所;或者普通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个看守所,而重型犯罪嫌疑人则关押在另一个看守所,他们之间都是属于平级关系。

评定条件:

(一)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

(二)严格依法凭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员,按期解除拘留。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

(四)建立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五)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监管秩序良好。

(六)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和严管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所期间表现良好的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对有可能转为逮捕、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的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被拘留人员实行严管。

(七)尊重被拘留人员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员现象。

(八)无被拘留人员与其他被监管人员混关混管现象。

(九)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账目清楚。被拘留人员伙食达到规定标准。无非法收取保证金和乱收费现象。

(十)单设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教育、医务、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

合设所必须确定专职负责拘留所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被拘留人员。

(十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十二)民警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50%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十三)民警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并实行考核奖惩机制。

(十四)本年度民警在监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十五)本年度民警无违反“五条禁令”行为。

(十六)拘留所设置规范。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必须单独设置拘留区,其中与看守所合设的,拘留区必须设置在警戒围墙以外。

中型拘留所单独设置。

(十七)拘留所应当设置值班室、管教室、教室、询问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会见室、医务室、浴室等功能用房。

单设所应当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劳动区。

(十八)基础设施无安全隐患。

(十九)拘室采光通风状况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二十)普管拘室实行床位制。

(二十一)应当配备电话、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电教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被拘留人员报告装置、应急警报装置、消防器材、工作用车、生活用车等。

(二十二)被拘留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十三)本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拘留所工作;局(处)长每半年、分管局(处)长每月至少深入拘留所检查工作1次。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洁整齐,环境绿化优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务费纳入所属公安机关预算统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上海市第二看守所都是什么犯 (三)

优质回答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以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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