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根本性变革:
一是明确区分原地类,即区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同地类,分别进行补偿;
二是对于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取消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全面改用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增列社保费用;
三是新法中的“区片综合地价”与之前的区片综合地价完全不同,只是农用地征收的区片综合地价,且不再包含社保费用,只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四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办法,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是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单列出来,新法要求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
六是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订。
应当说,新法对于征收农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规定比较明确,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即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新法明确由省级政府制定。省级政府可以按照新法第48条规定的原则,区分用途,分别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惜的是,日前看到一些省份在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时,并未注意到新《土地管理法》对此的变革和原则规定,仍然沿用过去的一些规定,对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的补偿标准,并未区分土地原用途,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益价格水平进行补偿,而是简单宣布采用农用地补偿标准。比如, 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文件中是这么说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链接阅读:甘肃省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江苏等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
实际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和地价差别很大,特别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价远高于农用地,甚至不是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简单混用,征收、占用高收益的建设用地却按低收益的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知道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务上如何行得通?如果可行,新法又何必强调是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呢?特别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都会远远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更谈不上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收补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有几部分 (二)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必须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方权益不受损。
第二部分,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此部分涉及被征收方的搬迁需求和过渡期间的安置问题,确保被征收方在搬迁过程中得到妥善安置。
第三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基于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具体因素,对被征收方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如果涉及的国有土地为出让土地,则需要进行土地补偿;而如果是划拨土地,通常情况下是不存在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 (三)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是中国国务院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2、征收决定
规定了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布。
3、补偿
详细阐述了补偿的方式、标准以及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4、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5、附则
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决定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
2、征收过程的程序化
征收程序强调公众参与,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多数被征收人时,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
确保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5、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保障评估的公平公正。
6、政府作为补偿主体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级通知编制上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包括项目名称、用途、征收面积及户数、补偿资金预算等。
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或属地政府作为实施方,需拿到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并确保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3、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资料
审查征收申请及材料,出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4、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联合代拟征收公告,发布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要求不得实施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活动。
6、房屋和土地情况调查摸底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摸底。
7、预评估以及资金预算与安置房源保障
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调查结果进行预评估,编制预算,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8、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征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论证。
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集,对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10、公布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方案,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1、依法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如何补偿 (四)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补偿方式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价值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补偿金额应参照同一地区、同一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公平合理。
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些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补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依据。
异议处理机制: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市场价值原则进行,并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同时,还提供了异议处理机制,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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