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旧对比 (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旧对比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 土地承包期 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村民代表同意。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怎么分配补偿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三、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吗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 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的相关内容,从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可以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法律法规新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目录 (二)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的目录结构大致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保护 第六条:承包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土地资源保护 第九条: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二、家庭承包 第十二条: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资格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二十条: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证书 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禁止 第二十五条:职权干涉禁止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调整限制 第二十八条:调整承包土地的范围

三、其他方式的承包

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

六、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综合:综合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家庭承包:深入分析家庭承包的相关内容 承包经营权保护:重点关注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机制 承包经营权流转:解析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则、条件和程序 其他承包:概述除家庭承包外的其他承包方式 承包纠纷:提供解决承包纠纷的法律途径

七、实用附录

家里有地的农民注意了,农村土地承包新规来了,5月1日起实施,有6点很重要 (三)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为农民朋友们带来了更多权益的保护。以下是整理的六个关键点,建议家里有地的农民朋友特别关注。

1. 承包地由不得擅自收回变更为可收回,适用于整户消亡、农户进城落户自愿交出、土地转让、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农民未尽承包义务的情况。

2. 土地承包合同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以加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承包地块位置、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 土地“三权分置”正式纳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

4. 承包机制更加透明化,农民有权参与、知情、监督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确保方案的公平、合理。

5. 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农民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土地流转、确权登记等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办理,提高效率并增加便捷性。

6. 禁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规则更加完善,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互换合同完成时,需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这六个关键点是农民朋友们在新政策实施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交流,共同探讨新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什么内容 (四)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明确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并禁止买卖承包地。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这些成员的承包土地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承包者的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这不仅是对承包者个人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助于减少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此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非直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但它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进行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土地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于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