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第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包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合同法286条,即《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行使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劳动者的工资,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合同法286条没有明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再次,建设工程的性质应当事宜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应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如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建设工程价款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如验收不合格或经补救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债务的条件不成就。另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已经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负有债务尚不确定,不具有行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条件。

三、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主体

1、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无优先权。

同时,对于合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实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具有优先权。因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无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发包人直接定了专业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债权事实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据相关的规定,主张代位权,行驶权利。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债权。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无须行驶代位权。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自然,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建造活动中的一道工序,属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权的复函》。该复函规定:可适用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劝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在发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应担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担保,才能行使优先权。对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装饰相对于建筑物的价值非常微小,可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债权,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条的解释本意,工程款的结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应当以是否合格为依据。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建设工程过程中劳动、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中去。最高院(2010)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工程性质也不会改变成补偿款。

该条主要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如若没有这条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承包人出钱出力却得不到回报的现象,这对社会稳定是有不利影响的,承包人一定善于用这一条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工程施工合同 (四)

贡献者回答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签订双方的利益,但是很多时候大家不知道应该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合同,毕竟不少人比较少接触这一方面的知识,虽然有专业人士但是自己还是需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一起看看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施工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在在房间进行钢构混凝土工程。该房间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目前已具备了工程开工条件。

第二条 施工内容

甲方以目前房屋现状交给乙方,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为明确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特对各专业范围及装修做法进行详细描述如下:

1、隔层部位墙面铲除粉刷层,确定主梁位置,化学螺栓固定预埋钢板,钢材双面焊接在钢板上,开槽位置须事先用激光水平仪找准水

2、钢混楼板厚度为170mm。

3、钢混楼板要求:(合同最下面附有隔层截面图)主受力钢材为14#国标工字钢,间距在1500mm左右;副受力钢材为8#国标槽钢,间距在800mm左右,焊在工字钢上;楼承板型号为51-235-760mm;铺好楼承板上焊接6mm钢筋网,间距200*200mm,再浇筑总厚度80mm细石混凝土。

第三条 工程期限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整的完成所承包工程的全部内容,并负责验收达到甲方质量要求。

3、总工期:按 个工日计算工期。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合同工程内容,造成工期延误,五天内,每延误一天,罚款五十元人民币;十天至十五天内,每延误一天,罚款壹佰元人民币,乙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甲方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5、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可提出暂停施工,乙方应提出处理办法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整改,整改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承担延误损失。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施工质量应满足甲方的要求及相关国家规范,并且不得破坏原有房屋的结构;若乙方达不到该质量要求,则按100元/㎡(建筑面积)罚款,并支付给甲方因为返工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其返工整改费用。

第五条 材料供应

1、本项目工程施工的钢材(工字钢、槽钢、钢筋)、水泥、沙、石均由乙方采购,材料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应符合甲方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所有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准备。

2、水泥:海螺32.5Mpa等级水泥若有小厂和黑榜水泥进入工地,发现一次,甲方将对乙方罚款伍千元人民币。

3、石子:无泥巴、杂质等。

4、钢材:国标钢材,钢筋无毛刺,无明显锈迹。

5、河沙:颗粒状中粗黄沙,无泥巴、杂质等。

6、楼承板:镀锌楼承板,无锈痕。

第六条 工程款结算单价及支付方法

1、造价结算: 钢构混凝土楼板 元/平米乘以 平米。

2、工程款预算(按设计图计算):约¥ 元。

3、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付给乙方定金 500 元,施工队进场前期工作(放水平线、开槽、开孔等)完成付总价款50%的工程款(定金包含在内) 元,待甲方对工程验收后付清剩余50%的工程款 元。

第七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提供良好的(水/电)施工环境办理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证件及交纳相应物业管理等费用

2、乙方责任

(1)采取可靠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管线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负责已完工程或成品和预留洞口的保护,承担未交付甲方之前发生的保护、修复费用。

(3)如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或人身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将工程分包。如有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乙方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2、建安保险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和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如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为期5年的免费质量保修责任。

5、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工程施工合同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__(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签字)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 组织机构代码:_

地 址:__ 地 址:__

邮政编码:__ 邮政编码: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__ 电 话:__

传 真:__ 传 真:__

电子信箱:__ 电子信箱: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账 号:__ 账 号:__

工程施工合同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颁布的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部况

(一)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

(二)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工程承包范围

安全维护及整改

3、合同工期 30天

4、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 xxxxxxxxxxxxxxxxxxx 元整

5、质量标准

5.1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或专业的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

5.2使用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

5.2.2本工程适用的地方标准、规程必须符合湖南省标准规程。

6、承包方式

按本合同第2条承包范围所列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大包干。

7、工程计价

7.1 本工程计算编制原则: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7]4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7《湖南省修缮定额》、2017《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标准》、2017《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标准》及工程消耗标准动态调整统一解释进行编制。

7.2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人工工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7]237号文件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执行。

7.3具体工程量以甲方签证单为准。

8、工期

有下列情况者,工期经核实签证后可顺延。

8.1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不可抗力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甲乙方责任找出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工程所在地量小时降雨200mm或200mm(以长沙市气象局报告为准),一次停水、停电8小时。

8.2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关键工序延误的工期,工期可以按实际情况顺延。

8.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能顺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合同工期顺延,费用由甲方承担。

9、工程款的支付

9.1工程完工后,甲方在10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的80%.

9.2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保修金留结算总价的3%,自工程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5天内全额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方案本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10.2因违约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认真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1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但诉讼期间不得中断施工。

13、其他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乙方承建的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等而被政府处理,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支付民工工资。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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