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在什么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是否双方均同意的比例都是合法的?
- 2、物资供应我国对物资供应的宏观调控
- 3、合同法关于延迟交货的规定
- 4、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在什么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是否双方均同意的比例都是合法的? (一)

贡献者回答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损失的30%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物资供应我国对物资供应的宏观调控 (二)
贡献者回答我国对物资供应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经济合同方式:
我国对于重要物资的供应调控,主要通过国家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确保了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交易能够严格遵循国家下达的指标。
法律保障: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原则,强调了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交易必须遵循国家指标,并通过合同来实施。对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详细条例指导:
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为指导和规范物资购销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了物资供应调控的具体执行。
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对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交易,允许在参考国家下达的指标基础上,结合各参与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合同签订,这体现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方式。
合同法关于延迟交货的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对违约金有原则性规定,并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根据合同内容、违约性质和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和数额也有所不同。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则可以直接按照该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若逾期交货,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也明确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若以酬金计算,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固定的。滞期费、滞纳金等也适用此规定。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出卖人仍未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超过交付期限但未交付标的物;另一种是虽然逾期但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进行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活动的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顺利执行,促进国民经济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和消费五交化商品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之间的各种购销形式的在国内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和原料的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与法人之间签订上列范围的购销合同,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外的进出口业务活动,应按照国务院和有关外贸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进口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时的购销合同,出口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对外出口前的国内购销合同,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供需双方的购销活动,除在成交时钱货两清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文件,明确代理权限。
合同除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外,并将副本报送有关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包括原材料),购销双方必须按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如由于质量、 规格、数量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合同时,报双方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商品,参照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协商签订合同。
属于上述两项计划商品,供需双方应于接到上级收购调拨计划或商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二十天内签订正式合同。上级下达的收购、调拨计划或商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非计划商品和计划商品的超计划数量,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以内者,由购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第五条合同和合同附表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商品品名、规格、牌号、型号、产地(或国别),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或参考价)、金额总值、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时间、办法及费用负担,交货时间(或分几批交货)、交货单位与地点,交货方法(自提、代运或送货)、运输方式、发运地、中转地和中转单位,收货单位(包括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到达站(或专用线)、码头,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结算单位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结算方式、合同经办人、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等。第六条商品的质量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 按国家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按专业(部)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和专业(部)标准的,可按企业标准签订,也可按上述标准中的较高标准协商签订。无上述标准的,或企业标准不能适应需方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共同封样,按共同封签的样品执行。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签订后,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于交货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对方,并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超期不复,视为默认。
供方接到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已按合同的规定向承运部门办妥承运手续(取得运单的),可照常发货,并立即答复对方,需方不得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
需方逾期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经供方同意者,除应签订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外,双方可协商由需方对变更或解除合同部分,赔偿供方一定的实际损失,具体赔偿额度由双方议定。
当事人一方发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一章第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况时,除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应及时用函件通知对方,说明情况,明确新的当事人和新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并明确新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附送新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
其他均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八条的第三、四、五项执行。
通过上文关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相关信息,泰豪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