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保证合同知识介绍
身份,作为人类社会中个体存在的基本属性,不仅是自我认知的基石,也是社会关系的纽带。它影响着个人的行为模式与社会互动方式。在正常人类的众多身份中,无论是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都有可能遇到保证合同这一法律工具。本文将从保证合同的基本定义、特性、形式、保证人资格、保证范围及特殊规定等方面,为读者全面介绍保证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保证合同的基本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之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简而言之,保证合同是一种由第三人以其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特性与从属性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意味着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通常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从属性体现了保证合同对主合同的依附关系,以及保证人在合同中的辅助角色。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成立。这种灵活的形式适应了不同经济活动和法律关系的需求。
四、保证人的资格与限制
保证人的资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机关法人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不得为保证人。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因担保行为而损害特定组织的职能和目的。然而,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担保。
五、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但若无约定,则保证人需承担全额保证责任。这种全面的保证范围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获得充分的救济。
六、保证合同的特殊规定
保证合同中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此外,最高额保证合同允许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全文总结
保证合同作为法律工具,在保障债权实现、
有哪些无名合同? (一)
优质回答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无名合同概述 (一)无名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1.概念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2.种类 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 (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 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 (二)
优质回答你好,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个是什么意思哈,有谁能解释一下呢。
应该是这个意思: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的这个时间,过早或者是刚刚好的,都属于没有约定,保证的这个时间是主债务履行结束的时间只有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的这个保证责任,一直到还清债务为止
这个结果你满意吗?
担保有哪几种方式? (三)
优质回答《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无限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 (四)
优质回答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保证合同。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