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

导语: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是法律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当合同因各种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时,了解请求合同无效的权利基础变得尤为关键。这不仅关乎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本文将深入探讨请求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读者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他们独立订立的合同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二、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当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若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欺诈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胁迫则是通过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此类合同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平等原则,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双方或多方故意合谋,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这种行为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原则,损害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假转让财产,此类合同不仅无效,且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可能被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强制性规定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例如,涉及非法交易的合同,如买卖毒品,必然无效。此类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备法律效力。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若合同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合同无效。以违法犯罪为内容的合同,如代孕合同,即属此类。此类合同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共利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六、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基础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请求权基础。根据《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部分替代)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要求无权占有物的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基于侵权责任法或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

总结:本文深入探讨了请求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本文还阐述了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基础,为当事人在面对合同无效情形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了解这些知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怎样推翻自己签的协议书无效(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 (一)

贡献者回答要推翻自己签的协议书(合同)并认为其无效或不公平,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直觉评估

评估协议结果:首先,运用直觉评估协议的执行结果是否公平,是否会导致自身境遇发生不利变化。识别不公平点:如果感觉协议不公平或别扭,记录下这些疑虑,这些可能成为后续深入分析的动力。

2. 深入分析协议内容

审查合同条款:逆向分析协议中的请求权基础,找到支撑协议条款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规范。核实证据支持:检查每个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每个法律规范是否适用精准。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这将是推翻协议的关键点。

3. 探究法官(或仲裁员)可能的裁判思路

分析裁判逻辑:如果协议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如诉讼或仲裁),需要分析法官或仲裁员的裁判思路,找到其裁判的要害之处。识别裁判错误:通过深入分析,识别出裁判中的逻辑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

4. 查找学术研究与裁判案例支持

查阅学术观点:查阅相关学术文献,了解学术界对类似问题的看法,为推翻协议提供理论支持。检索裁判案例:通过案例检索,找到与自身情况相似的裁判案例,特别是那些推翻了不公平协议的案例,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5. 撰写法律文书并申请推翻协议

明确主次:在撰写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时,要分清主次,首先攻击协议的要害错误之处。详略得当:在阐述理由时,要详略得当,确保法官或仲裁员能够在短时间内抓住重点。区分事实与法律:清晰地区分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分别进行阐述。提交申请:将撰写好的法律文书提交给相应的法律机构(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推翻原协议。

请注意,步骤仅供参考,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推翻协议。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案例分析 | 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二)

贡献者回答编者按

本文将采用大陆《民法典》解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旨在为复习法综的同学提供重要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时,将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确保分析条理清晰。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案例一涉及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咖啡出来后,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无人,遂取走硬币,甲的职员发现。问甲能否向乙请求返还硬币?

问题:甲能否请求乙返还硬币?

请求权基础:甲基于《民法典》第235条请求乙返还硬币。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请求权已产生

(二)请求权未消灭

(三)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已发生,乙为无权占有,甲为所有权人。

请求权基础二:甲基于《民法典》第122条请求乙返还硬币。

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请求权已产生

(二)请求权未消灭

(三)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甲对乙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发生,乙无法律上原因占有硬币。

案例二涉及17岁甲从事工作作为生活来源,向乙电器行的店员丙表示愿以价金购买A电脑,丙承诺翌日交货。乙发现价金偏低,认为买卖未成立,拒交电脑。问甲能否请求乙交付电脑?

问题:甲能否请求乙交付电脑?

请求权基础:甲基于《合同法》第598条请求乙交付电脑。

甲对乙之请求权已发生,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请求权已产生

(二)请求权未消灭

(三)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甲、乙间买卖合同成立,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无瑕疵。

案例三涉及甲为市立交响乐团小提琴手,妻车祸死亡,乙擅将小提琴与丙的机车互易。甲闻知后心脏病猝发死亡。乙向丙请求返还小提琴,丙拒绝。问乙能否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问题:乙能否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请求权基础:乙基于《民法典》第235条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乙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请求权已产生

(二)请求权未消灭

(三)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乙对小提琴享有所有权,丙为无权占有,乙基于互易合同无效,拒绝追认,物权契约不生效。

案例通过《民法典》分析,解析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以及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要件。

合同条款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一、合同条款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合同条款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应当行使一定的请求权,如果超出该时效期间不行使,则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便享有抗辩的权利。诉讼时效只是针对债权请求权而言的,即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请求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并未基于合同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债权请求权,因此,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准,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双方都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因此,从这个逻辑上来说,也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效合同不能被确认无效,岂不是就达到了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这就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浅谈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员工简历不实等问题 (四)

贡献者回答     本周早些时候,笔者接到一家用人单位的电话咨询,其告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近期在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时发现部分员工的简历有不实的嫌疑,在与员工协商无果后,单位欲以员工简历不实构成欺诈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现在让HR纠结的地方在于,如何提出相应的申请?依据是什么?

    由此咨询,笔者联想到了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与员工简历不实相关的几个常见的问题,谨以此与各位读者做一下简单的交流分享。

  问题一: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其以员工简历不实构成欺诈为由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很显然,如果员工存在简历不实构成欺诈的情形,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是存在的,这一点应当不存在争议。

    然而笔者查阅了最近一些年度的上海高院判例,在对(2019)沪01民终9810号和(2019)沪02民终9317号等相关的一些案例进行了梳理、汇总后得出如下观点:

   对于员工应聘时所提供的简历或是面试过程中填写的求职登记表等材料中的 工作经历、学历背景 等对用人单位评估是否录用该员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信息与员工真实的信息有重大出入或严重不符的,一般在此情形下,员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有悖诚信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一方均是基于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两个案例虽然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一方最终均选择了通过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给到我们的启示就是:在试用期期间,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时,单位一方可以考虑优先选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在通过对((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12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23号和(2016)沪01民终2833号等几个判例中法院裁判的观点进行归纳后可以发现,对于依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之规定并基于简历不实所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的裁判尺度更加趋于严谨。其倾向于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能当然的推断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笔者同样还注意到了(2021)京03民终6760号判例,虽然说劳动合同法的案件具有比较强的地域性,但该判例中对于已过试用期之后,员工隐瞒工作履历的行为是否还构成欺诈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法院认为:员工经单位面试后入职,并通过了试用期,说明员工未如实说明的信息并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劳动者的工作履历确实系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录用决定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的结论性意见。

    问题二:公司是否对员工提供的信息负有核实义务?

    (2020)沪0112民初45417号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司未对员工提供的信息尽到核实义务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员工于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的起止时间及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虽有所出入,但其于每一段工作经历后均填写了证明人及证明人电话,且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并向原告提供了劳动手册、退工证明等材料。根据员工所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以及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单位完全可以对被告的工作经历进行全面审核。由此可知,即员工一方如果已经本着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承诺,但是由于客观的并且是用人单位可以借助相关信息渠道查实的信息,法院通常会认为不构成欺诈,也就当然不作为依法请求认定无效的事实依据。

  问题三: 简历美化和简历不实的边界在哪里?

    严格意义上说,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实践中却经常会遇到由此引发的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如何把握简历美化和简历不实的区别,关键在于相关性和相当性。

    相关性即不实的信息要与员工的录用相关,如果员工在填写类似兴趣爱好,个人想法等信息的过程中有不实的信息,本身不属于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标准的决定性因素,就自然不能据此认定该情形属于简历不实的情形。

    相当性即不实的信息要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或不录用该员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员工在求职的过程中,心仪的单位需要最低五年的工作经验,而某员工在投递简历时距离五年的工作经验可能只差不到一个月了,此时该员工以五年的工作经验投递简历并最终通过了面试顺利入职,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单位通过背景调查或其它方式获知了具体情况,一般认为也不能认定员工构成欺诈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与此类似的还有薪资,在背景调查的过程中,通常会认为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薪资浮动不属于薪资不实的范畴。

     问题四:员工隐瞒婚姻状况 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相关判例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情形,一般不认定为欺诈,比较典型的是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49号和(2017)沪0113民初15481号判例,(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49号中提到“关于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因原告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有关婚姻状况之事实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非直接相关,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2017)沪0113民初15481号判例中提到“被告婚姻情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对此不负告知义务,隐瞒婚姻状况不能构成欺诈,综上,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可以看出,在对待此类牵涉到个人隐私和平等就业权的保护等问题上,法院通常采取比较一致的裁判口径,即隐瞒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也就自然不能作为解除或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问题五: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单位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劳动者付出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很显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劳动者付出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结论:

    是笔者对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员工简历不实等问题的一些个人观点,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帮助。若有批评建议,还望直抒胸臆。

对于类合同请求权,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