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债务人拖欠款项,自己难以追回时,往往会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来讨债。但在寻找律师之前,很多人都会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要账的收费情况。事实上,律师讨债的收费方式相对灵活,没有统一的标准。常见的收费模式有按标的额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具体采用哪种收费方式,通常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金额以及追讨的难度来决定。在与律师协商之前,了解这些收费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做出选择和准备。
找律师要账怎么收费 (一)

最佳答案一般收费在5000至30000元每件之间,如果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可以给予优惠。对于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1. 律师追债的收费标准: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范围为5000元至300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
-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3%;
-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
-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
-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5%;
- 5000万元部分,则需要另外协商。
2. 遇到司法强拆后如何起诉:
-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3. 强拆是什么违法行为应该:
-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在土地征收领域,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觉得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当事人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能解除吗? (二)
最佳答案特许经营案件中,因双方合作的密切性和持续性,在实际的履行中情况纷繁复杂,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因素相互交织。
网友咨询:
当事人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能解除吗?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沈薛阳律师解答:
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应考虑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订立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于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成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且诚实守信,一旦一方当事人存在某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或者出现某些重大客观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将获得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
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的后果: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部分或全部特许费用,因特许人的违约行为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特许人还应当赔偿被特许人的损失。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沈薛阳律师解析:
特许经营解除权行使
1、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护信息不对称的受特许人的利益。
2、特许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主体合法性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运营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源,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4、其它约定或法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沈薛阳律师简介
沈薛阳律师,担任绍兴头条特约律师、上市公司法律顾问,长期专注于合同风险防范、合同纠纷研究、处理,执业期间经办的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判决缓刑的成功率高,代理多家国有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
成功案例-加盟无人售货机项目被步步欺诈,最终起诉要回加盟费 (三)
最佳答案成功案例揭示:加盟无人售货机遭遇欺诈,魏律师法律智斗,维权胜诉
在2022年的艰难时刻,疫情肆虐之际,魏律师以其专业素养,成功代理了一位加盟商——王先生,从步步欺诈中挣扎出来,最终成功追回加盟费,上演了一场法律智斗的精彩篇章。
起因是王先生对副业的追求,他在百度搜索中发现了无人售货机项目,经电话沟通与群聊营销,被诱入陷阱,支付了定金和加盟费。然而,看似光明的创业之路却布满陷阱,总部不仅擅自增加额外收费,还控制着收款、后台等关键环节,使得王先生深陷困境。
面对总部的步步紧逼,王先生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他决定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解除合同并非易事。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他果断选择法律手段,聘请魏律师进行代理。然而,此案充满了法律挑战:合同性质的微妙转换,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管辖权的变更,以及繁杂的证据整理,每一步都需要精细布局。
庭审现场,魏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与对方律师展开激烈的交锋。尽管总部只派出单方律师应战,但魏律师的辩护有力,最终,法院在短短三日之内作出了对王先生有利的判决,几乎全部支持了他的主张,这无疑是对欺诈行为的有力回击。
魏律师在这次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他提醒遭遇类似困境的加盟商,遇到协商无果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至关重要,以防止陷入公司跑路、维权无门的困境。
尽管此案的胜利是艰难的,但魏律师的专业和执着为加盟商们树立了榜样,也揭示了在面对商业欺诈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记住,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寻求法律支持,就像一道光明,照亮了黑暗中的道路。
法律咨询,就在@长春魏律师和公众号:轻听法,期待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四)
最佳答案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网友咨询:
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信关于深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收费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