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于2004年12月15日的署务会议中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替代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该决定由署长牟新生于2005年1月4日宣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于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进口货物退货关税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

进口货物退货关税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购买入帐时,计入哪个科目,就冲减哪个科目.

关税一般计入存货成本,因此,请冲减存货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已经抵扣,请冲减进项税额,如计入存货成本,请冲减存货成本.

出口退税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进口货物退货关税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预估进口关税会退吗 (三)

进口关税退税要符合退税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署令〔2004〕124号)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三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申报和审核的要求有哪些 (四)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详细规定了申报和审核的要求,以下为主要内容:

1.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需依法办理申报手续,提交相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需提供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资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2. 纳税义务人需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税则号列、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3. 海关有权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信息以审核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等。纳税义务人也可主动进行补充申报。

4. 海关将审核纳税义务人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数量等。在必要情况下,海关可在货物通关环节进行程序性审核,货物放行后再进行实质性核查。

5.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化验、检验或企业核查。若发现申报错误,将予以重新确定。若价格不符或无法确定,则按规定估价。若原产地有误,将通过多种方法确定。若减免税申请不符规定,则按规定计征税款。涉及伪报、瞒报将按规定移交处理。

6. 纳税义务人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将书面通知并认可在实际进出口时。

对于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