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典型案例

斡旋贿赂罪典型案例

斡旋贿赂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受贿罪形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斡旋贿赂罪的特征、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一定的参考。

斡旋贿赂罪典型案例

一、案例背景与简介

案例一涉及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甲某。2022年5月,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乙某得知甲某有朋友在A市自然资源局担任领导职务,便请托甲某帮忙协调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事宜。尽管甲某并未直接具备办理该事项的职权,但他考虑到与乙某多年交情,不便拒绝,于是承诺帮忙协调。后因工作繁忙及事项办理难度大,甲某一直未能实际为乙某协调办理。乙某认为甲某可能因找人需要费用,遂送给甲某30万元现金。甲某收受了该笔款项,但直至案发也未能为乙某协调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二、案例分析

(一)主体特征

甲某作为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具备斡旋受贿的主体资格。他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行为的典型主体。

(二)客观行为特征

1.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某并未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乙某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而是利用了自己在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和地位,以及与A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的关系,承诺为乙某协调办理该事项。

2.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甲某承诺通过A市自然资源局的相关领导来办理审批手续,这表明他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为乙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某请托的事项涉及违规操作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不正当利益。甲某明知该事项的不正当性,仍然承诺为乙某谋取该利益,并收受了乙某的财物。

4. 收受请托人财物:甲某收受了乙某送予的30万元现金,这是斡旋受贿行为的直接结果。财物的收受表明甲某与乙某之间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

(三)主观意图特征

甲某在收受乙某财物时,明知乙某请托的事项属于不正当利益,且自己并无直接办理该事项的职权,但仍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乙某谋取该利益。这表明甲某主观上具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三、法律后果与争议点

甲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关于量刑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本案中关于斡旋承诺的真实性与否以及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是否构成既遂的争议点,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四、注意事项

斡旋贿赂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对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斡旋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以便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同时,也应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斡旋贿赂罪量刑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