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 2、“利冲”被处罚,上海一律师状告司法局,法院判了
- 3、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一)

贡献者回答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认定职务便利,不以工种为标准,而应从岗位和职责出发。只要受公司、企业等单位聘用,并有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权,不论正式职工、合同工或临时工,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该罪行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判断是否具有职务便利,需从岗位职责角度考量,而非工种。只要单位给予相应权限,无论是正式员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均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受单位聘用,并获得管理或接触单位财物权限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此案例强调,职务侵占罪的判定不拘泥于工种,而在于职务权限和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占有行为。单位临时工同样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需严格遵守法律,避免触犯此罪。
“利冲”被处罚,上海一律师状告司法局,法院判了 (二)
贡献者回答“利冲”被处罚,上海一律师状告司法局,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某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因涉及利益冲突代理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处罚,黄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将本案的关键信息及法院判决概述如下:
案情背景:
原告黄某某自2012年5月1日起担任乙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0年6月16日,松江公安分局因乙公司被挪用资金案,向乙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
2020年12月16日,乙公司总经理张某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罪被刑事拘留,次日原告接受张某母亲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2021年1月21日,张某罪名变更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执行逮捕。
2021年5月8日,原告与张某家属解除委托关系。
2021年5月10日,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收到对原告的投诉信,并于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在担任乙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又担任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证明其不具有利益冲突代理的故意。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已符合《律师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代理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原告在张某被逮捕后,未能及时解除委托,继续与张某会面并提供法律帮助,直至张某家属声明解除委托。
被告认定原告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其担任法律顾问的乙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故意,但并未举证证明。且原告作为专业律师,应清楚张某所涉犯罪与乙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应及时提出解除代理,并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对《律师法》有关利益冲突代理规定的理解适用,对于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原告否认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但从其实际执业活动中可以推断出其知晓受委托辩护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人员应清楚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并及时解除代理。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树立起司法审查的类案标准,也有助于司法行政部门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对促进律师群体更加规范、合法地从事执业活动提供了案例参照。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原告代理行为的客观事实、利益冲突的构成要件以及原告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为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三)
贡献者回答您好,以下答复仅供参考。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方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于琪、陈炜嘉、赵一青等42名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方元担任上海某大型超市真北店资讯员,负责超市内部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工作。任职期间,方元发现可以通过修改超市计算机系统的方式侵吞营业款。2004年5月,方元和陈炜嘉从超市辞职后,开始和仍在真北店任资讯员的于琪合谋,准备用非法软件程序截留超市营业款。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人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方元设计的非法应用程序安装传送到该超市真北店、金山店、七宝店的收银系统。随后,他们从社会上物色和招聘人员,对他们进行面试和犯罪技能培训后安插到超市收银员等岗位。一年多时间里,方元、于琪、陈炜嘉等43名被告人先后侵吞营业款397万多元。事后,43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实施侵占目的,被告人方元伙同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42名被告人以大型超市为目标,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侵吞超市营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白了职务侵占罪判决案例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