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业务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税务问题,尤其是当出口企业未能取得进项发票时,税务处理变得尤为复杂。根据相关规定,若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进项发票,其税务处理方式并非一概而论。具体来说,这种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的出口业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适用免税政策,即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免税销售额”,并转出对应进项税额。然而,如果出口货物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范畴,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退税申报手续,则可能会被视同内销处理,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的出口业务适用免税还是视同 (一)

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的出口业务适用免税还是视同

最佳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贵司在确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不得退税,应当按照免税处理。

补充说明:出口货物需要视同内销的,通常指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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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 (二)

最佳答案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解析 答案首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这份通知,主要聚焦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以下是关于该通知的 一、通知概述

该通知旨在明确和规范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退返及管理办法。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出口业务的合规运行。 二、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要点

1. 增值税政策:通知中明确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收标准和退返机制。对于出口货物,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以减轻出口环节的税收负担。 2. 消费税政策:针对出口劳务中的消费税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对于应税劳务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申请退税或免税。

3. 管理与操作规范:通知还详细说明了企业如何申请退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以及申请流程等具体操作细节,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三、影响与意义

此政策的发布对出口企业来说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不仅规范了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还为出口企业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有助于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同时,这也是国家鼓励出口、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总的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政策通知,为出口企业在税收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

能否按照CIF计价方式确认出口收入? (三)

最佳答案企业可以按照CIF计价方式确认出口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上需调整为FOB价。以下是具体说明:

会计收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或协议中采用的是CIF计价方式,并且该价款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那么企业可以按照CIF价来确认出口收入。

税法计税依据:然而,在税务处理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增值税退税时,情况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退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这意味着,即使会计上按照CIF价确认了收入,但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仍需将收入调整为FOB价后计算退免税额。

合规操作与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在处理出口业务时,需要同时考虑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一方面,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确认销售收入;另一方面,也需关注税法规定,确保在办理出口退税等税务事宜时符合相关要求。通过合规操作和合理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应如何处理 (四)

最佳答案出口业务涵盖了出口货物劳务和向境外销售跨境应税行为。在执行视同内销征税政策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法定类征税和惩罚性征税。针对这两种情况,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外贸企业需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此证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纳税申报。对于视同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而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或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于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生产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税额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同样,对于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外贸企业,可以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这些操作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其税务情况,确保合规。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