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注意事项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山东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介绍:
《山东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为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联合发布的重要文件。该指导意见的实施,旨在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本文将对《山东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这一原则强调了量刑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原则体现了量刑的公平性和均衡性,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刑事责任能力,确保量刑结果既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又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此外,量刑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灵活适用刑罚,确保量刑结果既能起到惩罚作用,又能体现人文关怀。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这一方法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先进行定性分析,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然后进行定量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最后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宣告刑。
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应当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在确定基准刑时,应当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在确定宣告刑时,应当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等特殊群体,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予以从宽处罚。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同时,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注意事项
在适用《山东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时,法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量刑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确保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和均衡性。
3. 加强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确保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 1、怎么判定是不是盗窃行为
- 2、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 3、山东临沂诈骗9000元怎么定性
- 4、醉驾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山东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问答
怎么判定是不是盗窃行为 (一)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要看偷盗的财产价值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 盗窃物品价值不到两千元,不够成犯罪,只会收到行政处罚,不超过15日的拘留或罚款。如果超过2千元。公安机关会按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 携带凶器盗窃 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 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既遂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多次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或者多次盗窃文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6万元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6)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 后适用的量刑情节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是,明确规定了对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8种犯罪行为的量刑依据,类似于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一般是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幅度内量刑的。 一、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量刑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像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等,都属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其实也是为了约束各地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细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山东临沂诈骗9000元怎么定性 (三)
最佳答案上述情形已经构成诈骗罪,按照山东省高院的规定,量刑标准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如有法定的从宽情节,危害极其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院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七)诈骗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8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醉驾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四)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只有一种情况,即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醉驾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醉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