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刑法20条司法解释全文

正当防卫刑法20条司法解释全文

导语:在法律领域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它关系到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权利与界限。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文将深入探讨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的司法解释全文,通过分析其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及防卫过当的界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条款。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这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即出于维护合法利益的正当目的。

2.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且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正在进行中的侵害。

3. 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应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之前进行。

4.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在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5.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关键标准。

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因此,法律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三、防卫过当的界定与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则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四、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严重暴力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鼓励公民在面对此类犯罪时勇于自卫。

五、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二是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行为;三是要充分考虑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和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紧迫性等因素;四是要合理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避免对防卫人过于苛责。

总结:通过对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司法解释全文的深入探讨,我们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及防卫过当的界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既要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又要避免防卫行为的过度和滥用。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行凶在刑事法律上的定义 (一)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但并没有对“行凶”作出明确定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拓展内容:

“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比,是一个更具生活化色彩的词汇,且本身还具有模糊性从而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刑法学界为了能够给司法实际提供一个准确的判断标准,对“行凶”作出了各种解释:

1.“行凶”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整体结构来看,“行凶”与其他的四类暴力犯罪行为之间是并列的逻辑关系,据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行凶”与其他四类犯罪行为存在结构和内容上的共性。对于并列关系存在的个体之间具有共性特征毋庸置疑,但如何把握其共性,就要结合紧随在五类暴力犯罪行为之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来考量。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作为一项概括性规定,一方面通过“其他”二字为无法穷尽列举的暴力犯罪行为提供了兜底性的补充,另一方面揭示和概括了前五类犯罪行为的共性,即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行凶”与其他四类犯罪行为并不是包含或交叉关系。“行凶”一词在日常的理解中趋近于“为非作歹”,很多严重暴力的不法行为都可以用“行凶”来概括。在“行凶”一词可以包括后面几类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又在法条中处于并列的地位,为了保持《刑法》条文的内在逻辑结构完整性,有序性,则需要对“行凶”一词进行限缩解释。

据此,可以得出“行凶”具有以下特征:

(1)“行凶”是行为而非具体罪名。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行凶罪”的规定,假如“行凶”是一个罪名,也只能作为一种或几种具体罪名的集合。但将“行凶”作为罪名的抽象概括就会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功能效用上产生冲突,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必要将两个概括性的集合概念放在同一个条文中。

所以从结果的矛盾来看,“行凶”是罪名的假设难以成立。因此,把“行凶”作为一种暴力行为进行理解不仅有利于在实践中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而且有利于维护《刑法》的周延性和体系性,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

(2)“行凶”是具有物理性的暴力行为。特殊防卫作为一般防卫的情况之一,当然也要符合一般防卫的规定。防卫人对犯罪人的防卫行为应当处于一个基本相当地程度,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物理的暴力行为,所以特殊防卫中防卫人为保护法益的反击也是物理性暴力行为。所以“行凶”作为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之一,仅指物理性的暴力行为,而不能包括精神性的暴力行为。

(3)“行凶”是一种具有严重人身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特殊防卫权是国家为了使公民在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反击不法者的“压箱底”武器。通过对比其他并列的犯罪行为可知,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从现行《刑法》列举的犯罪来看,主要是指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4)“行凶”是无法确定具体罪名的行为。从上文可知,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应从行为角度进行分析,既然“行凶”与其他的四种暴力行为在保护范围上是不同的,对于能确定具体罪名的,例如故意伤害则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范围,对于无法确定具体罪名的,则属于“行凶”的范围。这样可以使《刑法》第20条第3款在没有立法重复之嫌的前提下,完全涵盖了行为可能存在的形式,在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保障了《刑法》的规制范围。

二、“行凶”的现有解释及评析

(1)重伤死亡说。该说认为“行凶”是指通过暴力手段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会造成他人产生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重伤死亡说从结果的严重性来把握“行凶”,认为其危害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作为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该说也存在一定弊端:其一,《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为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采取重伤死亡说难以将“行凶”同其他犯罪为区分,使得“行凶”作为单独列举出的行为丧失其独立价值;其二,该说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导致的严重结果,对“行凶”本身并没有作出明晰的定义。因此,重伤死亡说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2)故意伤害说。该说认为“行凶”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含义,因为故意杀人被包含在“杀人”行为中,所以“行凶”仅指故意伤害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列举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四类具有代表性的严重暴力行为,故意伤害作为典型的暴力犯罪之一,用故意伤害取代除去故意杀人后的“行凶”,合乎应然层面的立法方式。

但是带来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在第3款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兜底性条款后,故意伤害的行为当然是可以被包含在内的,用故意伤害来取代“行凶”的行为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如果认为“行凶”就是指故意伤害行为,那么在立法时就没有必要再用单独列举行凶这一犯罪行为,所以“行凶”并不是与故意伤害等价的概念,该观点也难以自圆其说。

(3)凶器说。该说认为“行凶”仅限于持有凶器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将“行凶”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中涤除,认为持有凶器是“行凶”行为成立的要件。该说的优点是,一方面使“行凶”在《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具有了明显区别于其他暴力行为的独立内涵;另一方面,以持有凶器和必须用凶器对他人进行暴力犯罪为前提条件,为实践中对“行凶”的认定提供了明晰的判断标准。

持本观点的学者通过限制“行凶”范围来防止防卫人对特殊防卫的滥用,但结果却差强人意。把“行凶”解释为“持有凶器伤害”这种解释本身难以被接受,更何况在许多杀人、抢劫等犯罪中,行为人一般会携带凶器完成其犯罪目的,例如甲持刀杀乙时,乙对甲的杀人行为进行了特殊防卫,此时只须将甲的杀人行为作为特殊防卫成立条件即可,“行凶”在与其他暴力犯罪行为的竞合中难有用武之地。所以,凶器说并不是最合理的解释结论。

(4)犯意不明说。该说认为“行凶”是正在进行中、犯意不明确、暴力手段难以判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首先,该说通过对“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概念辨析,使“行凶”的存在符合法条内在的逻辑关系;其次,通过“行凶”赋予“犯意不明时的严重暴力行为”这一概念,符合人们对“行凶”的认知;最后,犯意不明说解决了为何在法条中专门规定了“行凶”一词的问题,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具有合理性。

有人摸了一女人?女人就杀了那男有罪 (二)

如果女人不同意,摸了可能会涉嫌强制猥亵罪,该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轻罪(第237条第一款)。如果被摸者因此杀了男的,即使属于防卫,一般也会认定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修改全条)】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正当防卫刑法20条,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