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中国法律体系时,不得不提及《刑事诉讼法》这一重要法规。其中,第162条扮演着关键角色。该条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上,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基础。

刑诉法162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

刑诉法162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从司法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1996年3月《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进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

(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解读_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委托辩护】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关键词·伪造证据】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关键词·自证其罪】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关键词·刑讯逼供】

◆关于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内容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监视居住】

◆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关键词·拘留传唤】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关键词·技术侦查】

◆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关键词·死刑复核】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编/花语

拘留通知书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2O13年8月9日将涉嫌盗窃罚罪刑事拘 (三)

拘留通知书原文中提到的法律依据,在2013年8月9日执行时存在可能的程序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的时效性:

错误情况:2013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能已进行了修订,而引用的第六十一条可能是修订前的版本。若该法条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被修改,则在8月9日仍使用此条作为拘留依据则属过时。正确情况:若犯罪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修订前的法律适用期间,则使用老刑诉法第六十一条作为拘留依据是正确的。

老刑诉法第六十一条内容: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符合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人指认其犯罪的;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执行时的注意事项:

在执行拘留时,应确保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版本相符。若法律已修订,应及时更新执法依据,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拘留通知书原文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2013年8月9日执行时,需根据当时法律的修订情况来判断其是否正确。若当时该法条已过时,则存在程序错误;若犯罪行为发生在修订前的法律适用期间,则使用无误。

谁来解释下 刑事诉讼法解释(2013)第313 314条高手进 (四)

第313条讲的刑事诉讼上诉全面审查原则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用。

第314条讲的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后,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及羁押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事诉讼法2013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