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地役权?
- 2、属地登记的原则有哪些呢?
- 3、地役权设定登记
- 4、什么是地役权人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什么是地役权? (一)

最佳答案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效力
二、法律依据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地役权的应用
1.房地产开发
地役权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设施和服务,例如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绿化带等。通过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开发商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获得土地所需的权益,从而实现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
2.公共设施建设
地役权可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如电力输送线路、电话通信线路、天然气管道、铁路线路等。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地役权,将这些设施建设在私人土地上,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自然资源开发
地役权可以被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油田或风能发电场的建设等。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地役权协议,开发商可以获取对自然资源的权益,并进行相应的开发活动。
4.农业合作社
地役权可以被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用于租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提高农民的收入。
5.基础设施建设
地役权可以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道路、公园、停车场等。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地役权协议,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建设和管理这些基础设施,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属地登记的原则有哪些呢? (二)
最佳答案属地登记原则是土地管理中的重要原则,旨在确保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土地登记机构应保持统一性,在同一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避免出现多个机构同时登记同一土地的情况。其次,土地登记资料应保持完整性,在同一登记区内的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构建档保存,确保资料的统一性和可追溯性。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依法报请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时,应当分别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对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执行,由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协商后,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由国土资源部进行监督,确保属地登记原则的遵循。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应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在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可将土地资产处置权与土地登记权进行分离,以确定土地资产处置权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确定。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效率,还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地役权设定登记 (三)
最佳答案地役权设定登记的流程如下:
申请与提交材料: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材料审核:登记机构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办理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会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并在房产证上设立相应的抵押记录。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地役权人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使用供役地。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为实现其权利,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进行必要的附属行为。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实现其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内容使用供役地,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并应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使用方法。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地役权设立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地役权人应维持其在供役地上修建的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并容忍供役地权利人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这些工作物或设置物。
什么是地役权人 (四)
最佳答案地役权人是指拥有地役权的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以下是对地役权人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背景
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地役权人:指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其因享有对供役地的特定使用权益而被称为地役权人。
二、权利与义务
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即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即需役地)的效益。这种权利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设立的。义务: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地役权人也应承担因行使权利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设立与登记
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即告成立。登记:虽然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但《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那么在涉及第三方的权益纠纷中,地役权人可能无法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地役权人是基于地役权合同而享有对供役地特定使用权益的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地役权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地役权人可以考虑申请地役权登记。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什么是地役权?,泰豪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