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 2、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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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一)

最佳答案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
最佳答案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采用的是198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扩展资料
土地法调整对象
①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继承和典当等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经济发达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国的关注。
③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日趋尖锐,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④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四)
最佳答案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
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特别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
征用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用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用权。其特点:一是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用,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用权;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三是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用土地;四是按市价予以补偿。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征用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途径。按目前的规定征用土地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国家将要为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土地应由国家管理,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条件下上收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的原则,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进行了合理划分。根据本条规定:
1.国务院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为: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取消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征用500亩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近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即只要征用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
1.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即原县政府有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审批权,市(地、州)政府的审批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原省级人民政府有批准基本农田500亩、耕地1000亩和其他土地2000亩的审批权,现取消了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权力,其他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减少了一半。
三、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新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五)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制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和意义包括以下几点:
土地所有制:明确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权益保护: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使用和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土地利用与保护:规定了土地的利用、保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复垦等,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土地征收与补偿: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必须依法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土地市场监管: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有助于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这部法律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以及保障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泰豪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