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主体的资格怎么确定? (一)

最佳答案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等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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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主体的资格怎么确定?
律师解答:
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2、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工程资质是不是可以挂靠 (二)
最佳答案建筑工程资质不可以挂靠。
原因如下: 法律规定: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行为特点:挂靠行为通常涉及没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有资格但缺乏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施工企业虽然具有相应资质,但往往缺乏实际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手续,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因此,建筑工程资质的挂靠行为是违法的,不仅可能引发工程安全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对参与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
最佳答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管理。
资质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资质需基于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
资质证书的作用:
资质证书取得后,企业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管理部门:
建设部门负责全国资质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建设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序列与等级:
资质序列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每个序列又细分为多个类别和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和工程范围由建设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许可审批:
资质许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许可由不同部门负责审批。
资质证书的形式与有效期:
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资质申请与变更:
企业可申请多项资质,但主项资质等级最高。首次或增项申请需提供详细的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负责人资格证明等文件。资质升级、延续或变更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违规处罚与注销: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将导致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升级或增项。企业资质证书到期未延续或不符合条件时,应注销。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 (四)
最佳答案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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