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在经济犯罪领域进行了多项重要修订,以强化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此次修正案不仅明确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的处罚措施,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惩处力度。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若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将面临严厉的罚金和刑事责任。这些修订,旨在更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保护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经济犯罪的内容 (一)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经济犯罪的内容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目前还是草案,并没有正式施行。

涉及到经济犯罪的条款主要有:

三十三、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济犯罪侦查科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二)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行为本身的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经济和其他活动的法律法规。 一、经济犯罪侦查科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1.对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一些经济案件进行侦查;

2.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一些金融犯罪进行侦查;

3.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进行侦查;

4.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5.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6.对其他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二、经济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经济犯罪是一种相对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的侦查取证应当由司法机关经济侦查部门负责,具体情况根据经济犯罪的犯罪事实处理。对严重经济犯罪,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司法判决。

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是哪些内容 (三)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1、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2、选择罪名:即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一定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例走私罪等。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叫经济罪 (四)

经济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通常涉及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以下是关于经济罪的几个关键要点:

经济内容: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即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犯罪主体:经济犯罪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通常不构成经济犯罪的主体。

职务便利:经济犯罪分子在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时,往往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这是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腐败行为: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往往被视为一种腐败行为,因为它涉及对公共权力或职务的滥用,以谋取个人或特定团体的私利。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泰豪律网关于经济犯罪的内容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