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在哪里立案 (一)

职务侵占罪在哪里立案

优质回答一、职务侵占罪在哪里立案

1、职务侵占罪要到公安机关立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机关,涉及到的是管辖权的问题,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的,所以被害人可以到职务侵占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而犯罪地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类,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举报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

职务侵占需要的证据如下:

1、知情人员对案发经过的证人证言;

2、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等原件和复印件;

4、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公司总经理有职务侵占公司150多万元,该如何报案? (二)

优质回答这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了,要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最好能有一定的证据,一定会立案的,这都算数额巨大了

看完你的补充,给你一个案例供参考,希望能帮上忙:

多人举报吉林制药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周一上午,曾任吉林制药监事的张宪国先生带着百人联名的报案材料前往吉林市公安局报案,举报张守斌涉嫌职务侵占。

张守斌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

报案材料称: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原系吉林制药的子公司。2009年1月14日,报案人在洮南市工商局依法调取了恒和维康的工商内档,发现恒和维康已属石立更所有。在恒和维康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中,有一份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股东会签署的决议,该决议授权张守斌卖出恒和维康。作为上市公司,公开资料表明,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根本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这份股东会决议纯属伪造。2007年7月28日,凭着伪造的授权,张守斌与石立更私下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1400万元的价格将恒和维康转让给了石立更;2007年8月27日,恒和维康完成了股权过户,而1400万元转让款去向未明。张守斌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吉林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报案

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谢大队长接待了张宪国等人。在看完报案材料后,谢大队长表示不能受理。

“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你们应该找监管上市公司的一些部门,不应该找我们。”谢大队长没有收下这份报案材料,让报案人自己带走。谢大队长还说:“你们的证据不充分,你怎么证明张守斌就把钱装在自己兜里了呢?”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吉林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通过决议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管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一律是无效的。张守斌作为吉林制药的法定代表人和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委托的代理人,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售方签字人和具体承办人,有义务按协议将出售恒和维康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吉林制药的帐,现恒和维康在公司财务报表上还是上市公司吉林制药的资产,而工商记录则属于他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公司的归属是以工商记录为准,故吉林制药的这块资产已流失。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张守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此案中举报人和侦查机关都不须举证证明钱放进了张守斌自己兜里,恒和维康已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张守斌的钱是否到手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另,截至发稿,证监会尚未回复12月17日老张对吉林制药的举报。

具体的还是请咨询专业律师吧~我也只能尽我所学来帮助你,但毕竟经验有限,多包涵~

对于职务侵占罪举报书,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