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罪

共同贪污罪

### 共同贪污罪探析

共同贪污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严重侵蚀着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本文将深入探讨<标签>共同贪污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实际案例,以期为理解这一罪行提供全面视角。

一、共同贪污罪的定义

<标签>共同贪污罪是指两个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样以贪污论处。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和不具备该资格但与前者勾结实施贪污行为的人。前者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则是普通公民或不具备相关职务身份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方面,共同贪污罪的各共犯人需具有<标签>共同贪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各行为人之间需存在意思联络,即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贪污行为。

(三)客观要件

在客观要件上,共同贪污罪的各共犯人需实施了<标签>共同贪污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共同导致了贪污结果的发生。

三、法律责任

共同贪污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各共犯人需对共同贪污的总数额负责,而非仅对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负责。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对主犯从重处罚,对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各共犯人需共同承担<标签>返还、追缴赃款等责任。这意味着一旦认定为共犯,就要对整个贪污金额负责,不能以个人未实际占有全部赃款等为由推卸责任。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江苏省某供水工程公司贪污案为例,被告人周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张某华共谋盗卖公司负责管理的国有财产——自来水管。张某华明知周某是工程项目经理,仍为周某盗卖自来水管联系了货车司机、吊车司机等人,于深夜运输、装卸盗卖的自来水管后销赃。此案中,周某和张某华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而参与运输、装卸的货车司机、吊车司机等人在明知自来水管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同样构成贪污共犯。

此案表明,共同贪污罪不仅限于直接实施贪污行为的人,还包括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各共犯人需对共同贪污的总数额负责,并共同承担返还、追缴赃款等责任。

五、总结

共同

共同贪污罪 (一)

优质回答共同贪污犯罪,系指两方具备贪腐罪主体条件的人员或具备贪腐罪主体条件和非主体条件的人员,共谋并借助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此类案件的参与者不必全部拥有贪污罪主体资格即可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共同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首先,对共同贪污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不满三万元,法定情形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其次,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贪污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三)

优质回答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特点:

主体数量:

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这是构成共同贪污犯罪的基础条件,即参与贪污的行为人数量必须达到或超过两人。

行为共同性:

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各行为人之间在贪污行为上存在协同或配合,共同指向非法占有财物的目标。

故意共同性:

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这是指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贪污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和追求,即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相互关联性:

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这表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共同构成了贪污犯罪的整体。

犯罪结果共同性: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不是各自独立造成的。这一特点强调了共同贪污犯罪在结果上的不可分割性。

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四)

优质回答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要看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也就说,贪污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其身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一、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要看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也就说,贪污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其身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二、贪污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与罚金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共同犯罪的有什么情况 (五)

优质回答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二人共同故意贪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两人计划并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主犯的认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贪污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若某人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在犯罪集团中担任首要分子,应被视为主犯,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也应被认定为主犯,并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不视为共同犯罪:若多人因过失而共同参与贪污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应依照所犯之罪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涉及共同故意和主犯的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则不被视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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