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旨在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实施。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新增240条,新增章节包括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和案件管理。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准确界定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细化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辩护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贯彻落实;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情形和审查方式;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办案程序;细化特别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部门。 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负责人表示,这一修订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在修改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坚持的指导思想包括: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坚持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改后刑诉法明确写入总则,具体诉讼制度上贯彻这一原则;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针对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以下哪几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二)

最佳答案【答案】:A、B、C、D

本题考查酌定不起诉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应当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如《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选项ABC正确。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因此选项D也正确。最终答案应为ABCD。

检察院如何不起诉 (三)

最佳答案一、法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三)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四)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七)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27条);

(八)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28条);

(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条);

(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条)。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符合起诉条件;

(五)有悔罪表现的;

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可以进行提出吗? (四)

最佳答案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是可以进行提出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条件,确认这个案件是不归自己地方管辖,那么才可以进行移送,不归自己地方管辖的案件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逮捕犯罪人员的,不同的案件所审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可以进行移送吗?

可以进行提出的;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二、相关法律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第18条规定的是“职能管辖”,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职能由哪些不同的机关管辖。

具体实施

第19条规定的是“级别管辖”,严格来说就是刑事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案件第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符合第20条规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其他的见第21条至22条。不管哪一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效力都是一样的,只要没有上诉,都有不可置疑的既判力,都可以作为刑罚执行的依据。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效力不同,因为他们一审就是终审,不会再有上诉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管辖权是可以进行移送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对于当事人如果在移送的过程中有什么异议的是可以提出来的,但是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法院才会进行受理,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时间。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泰豪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